突发疾病未到购物店 导游要求补交2000元? 律师称:对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不履行 国庆假期全家出游,原本是件开心的事,但辽宁鞍山的刘先生一家四口到四川九寨沟旅游却遇上了闹心事。原来,原本3天2晚的行程刚刚结束第一天,女儿突发急性肠胃炎,不得不暂时中断行程,将女儿送医。但导游却要求自己必须签订“脱团证明”,并为当日上午没有到规定的购物点,再缴纳每人500元的费用,共计2000元,否则第二晚住宿和返程机票需要自理。 在刘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电子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中并未注明是购物团,在附件三购物店项目补充协议中,有一项“高原土特产中心”购物场所,但在说明中注明“全程自愿,无强制消费”。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四川省中青旅(20.460, -0.12, -0.58%)媒体发言人杨世骏,对方表示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处理。18点30分左右,中青旅武侯分社负责人联系记者,解释说该游客参团九寨沟黄龙旅游,合同规定4日上午需进购物点,游客因生病不去,属于违反合同。在游客生病过程中,旅行社也及时安排车辆将病人送医。但因游客未进购物点,每人需产生500元费用。目前的协调结果是已经安排游客入住酒店,5日搭乘航班回成都。刘先生女儿向记者证实,去往医院检查确实是由导游安排车辆,但收取了共计300元的车费,提供了手写车牌号和姓名的发票。因对导游让其交2000元的费用不认同,刘先生家人并未交纳这笔费用,“但不晓得上飞机前他们还会不会再要求我们交。”对此,中青旅武侯分社业务员雷川表示,不会再让游客交纳这2000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海明表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约定的内容,按照合同履行,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不履行。该项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刘先生一家必须全程参与所有行程安排。刘先生一家因突发疾病暂时离团未能参加购物点行程的活动,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导游也没有权利终止刘先生一家继续参与行程。建议刘先生在与旅行社一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旅行社提出的不能入住酒店、搭乘返程航班的条件是单方减少服务内容,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成都商报记者 于遵素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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