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中新网10月22日电(种卿) 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价格机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截止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来形成;同时,推进改革也要兜住民生底线,不能因为价格改革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这是价格改革要牢牢把握的底线。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味着价格改革纵深发展步伐将加快,市场定价机制范围和深度都将再度延伸。随后,发改委于21日发布《中央定价目录》,落实上述意见,中央政府定价范围缩减幅度高达80%,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我国价格改革步伐加快 “市场定价比例已超97%”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价格改革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等领域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显著提高。 就在市场定价机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市场定价机制的深入和完善程度却没能跟上步伐,为此,国务院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截止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来形成,而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胡祖才介绍称,这些差距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如能源、交通运输这些领域的价格改革现在还没有完全到位;二是政府定价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三是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最近发生的青岛“天价虾”事件之类的,就属于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特别是强调要兜住民生底线,因为民生价格直接关系群众的利益。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不能因为价格改革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这是价格改革要牢牢把握的底线。 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 “居民气价暂不调整” 在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方面,《意见》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成品油价格改革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胡祖才认为,“缩短成品油调价期限至10个工作日,且取消4%的幅度限制”的改革非常成功,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明确提出要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 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胡祖才表示,“中间”的都管网价格还是要政府定价,“两头”要实行放开,由供需双方来确定。实际上这个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现在页岩气、煤制气这些都是放开的,放开价格的气量已经占到40%。同时,居民用气这块保持稳定,继续推行阶梯气价制度,暂时不会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中央定价范围再缩减八成 “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就在国务院关于价格改革的发布会召开当日,发改委还公布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定价目录》,成为其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 胡祖才谈及该《目录》的意义时表示,首先,大幅度缩减了中央定价范围,定价具体项目由以前的约100种减少为20种,约减少了80%,最大幅度进行了精简;其次,定价目录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这样便于社会监督;再次,目录名称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即目录之外,中央政府就没有定价权了。 此外,胡祖才认为,“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近期也将完成。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 “不管是中央定价目录还是地方定价目录,保留的定价项目基本上都属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胡祖才强调。 医疗服务价改方案年底前发布 “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委已经完成了初稿,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今年年底前应该能够下发。”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表示。 据许昆林介绍称,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远没有理顺。受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未能完全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另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也存在不规范问题,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情况时有发生。 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意见》提出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要求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与此同时,许昆林坦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非常敏感,关注老百姓切身利益,与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相关,必须做好统筹兼顾。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不能单兵突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着力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相结合;二是与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相结合,三是与减轻患者负担相结合,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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