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举报信。
中油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举报信。
民营石化企业,在投入大量资金完成前期布局后,突遭“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品”调查,多名高管被控制,该案历经四年后,企业已陷入多重困局,几近破灭,而案件中多项焦点争议难去。案发前,该公司曾被同业国企举报。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知,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海洋石化”)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品一案,在被甘肃高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裁定企业及高管犯制售伪劣品罪及骗贷罪。企业及高管随即再次上诉,目前甘肃高院尚未二审开庭。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兰州海洋石化所销售油品究竟是“燃料油”还是把燃料油当作0#柴油出售。而多名专家分析指出,已有书证、人证、鉴定报告,均无法支撑相应罪名,反而印证企业有替“二道贩子”背罪之嫌。专家认为该案体现着一种民营石化企业尴尬的“生死模式”。 记者了解到,该案尚未定案,但办案单位白银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6000余吨油品低价变卖,也未随案移交,变卖后的数千万元案款去向成谜,这部分资金被指用于建设办案单位楼堂馆所。而辩护律师认为,公安变卖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案发“二道贩子” 工商资料显示,2008年4月,兰州海洋石化注册成立。有着数十年石化从业经历的李淑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作为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该公司投入巨资按照国家成品油标准,建年储存力达20万吨的油品储存区,并拥有了一条铁路专线。 证照方面,在2009年6月,兰州海洋石化取得了《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即从安检、消防部门获得燃料油“试生产销售许可”。至此,企业固定资产已超5亿元,成为兰州硬件最好、投资最大的民营石化企业。 企业占地63亩,位于古浪北路,恰在铁路主干线北侧,而南侧则是兰州炼化。案发前,有多家国企曾前来洽谈购并事宜,出价均在4.5亿元之上,但李淑琴等高管一致认为要将企业做大,拒绝被购并。2010年后年流水高达17亿元。 2010年,在完成硬件建设后,企业营销渠道也已建立:上游为中石油新疆分公司,下游则是中航油陆地集团总公司。“当时国家指标难以满足中航油需求,所以这是我们 销路的保障。”兰州海洋石化一位负责人出示相关文件证实,他们当时已开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仓储证和成品油许可证。 也是在2010年,已建成的14个储油罐中,5个储油罐开始储存0#柴油、燃料油及碳十、凝析油BTX半成品等生产原料。兰州海洋石化相关人士介绍,当年秋天,由于市场上燃料 油、0#柴油供应紧张,公司在拿到燃料油“试生产销售许可”之后,决定勾兑燃料油对外销售,以缓解建设期后出现的资金紧张。 案卷显示,杨某某、黄某、曹某某三人作为“二道贩子”,向兰州海洋石化购买油品后,销售给用油单位,随即因用油单位称其购买的0#柴油不合格,导致车辆无法启动等情况,因而向警方举报。 这起始终未列明“受损情况”的案子,在立案之初,警方仅控制了多名“二道贩子”,但进入2011年,调查开始指向兰州海洋石化。兰州海洋石化则坚称其售出时已明确告知对方为燃料油,且将相关油品数据详细告知,并不存在以燃料油冒充0#柴油销售之举。 记者发现,证据中还附有一份由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的“举报信”,该信中详细记录了其当年在5月17日派人盯梢、跟踪兰州海洋石化车辆、人员过程,并称该企业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此后,警方专案组成立。 2011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淑琴被警方带走调查,次日,公司多名高管被带走调查,企业办公地被警方查抄,印章、银行卡、账本等均被查扣。 证据显示,警方在2011年3月3日成立了“303专案组”,而在此之前,被报案人直接指向的“二道贩子”均已取保候审。此后三名“二道贩子”取保候审期满后,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生产销售玉米面的,吆喝的也是玉米面,二道贩子买的时候就知道是玉米面,结果出门后就以小麦粉出售,吃的人发现后报警,最终我却被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起诉了。”该案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称,也因此,他坚持为该案做无罪辩护。 “口供定油”遭疑 除了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的举报信,卷宗中还有三个具体的事例:2010年11月,景泰翠柳煤矿向黄某购买19吨0#柴油;2011年4月,天水某工程处向杨某某购买25吨0#柴油;临洮月岛湖工地直接购买25吨0#柴油。 景泰翠柳煤矿的报案,决定了该案由白银市公安局查办。有趣的是,景泰翠柳煤矿是在使用了10吨油品后,才进行报案。“一个常识是,车辆只要使用了问题油,马 上就会发现,但为何使用10吨这么大的量才报案?这期间如何保证油品没有出现变质及调换?”企业的这一质疑,在卷宗中并无答案,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查。 此外,此案卷宗中再无其他实例,而上述三项合计69吨0#柴油中,除最后一笔系直接销售且有“发错货”的问题外,其余均系“二道贩子”所售,且不具任何书证。 对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言,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生产中添加劣品、“以次充好”。而“燃料油”与“0#柴油”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拥有国家较为严格 的多项系数标准,一般检测包含12项指标,其中以闪点、冷凝点、冷滤点三项为重。但燃料油(又称非标柴油,即未能达到0#柴油标准的油品)是一个泛指概 念。 检测鉴定上,经多家机构对提取的12份油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3份完全合乎0#柴油标准,其他8份除闪点外,均符合标准。这意味如果受检油品以0#柴油论,则不合格,而若以燃料油论,则是高品质燃料油。 “这 个检测的前提应该是,参照0#柴油标准进行检测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卖的时候就是以燃料油销售的,那这个检测无意义。”在此前北京举行的一场针对该案的研 讨会中,北大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等数十位法律专业人士,曾就全部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讨,他们均指出此案关键在于如何鉴定“以何种名义销售”及“制售方与贩 子再次销售之间的关系”。 笔录中,李淑琴等人在多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均否认曾以0#柴油名义销售燃料油,相反,包括曹某某、黄某等人的口供中,均提及曾在购买时对油品的指标进行了交流,企业方在交流中明确称油品“闪点较低”,属于“非标柴油”。 “双方谈过油品的各项指标,且中间商也都是长期从事油品交易的业内人士,而且售价上也能体现。”前述专家分析研讨会,最终形成近6万字记录,其中指出这一巨大差异,或源于警方在办理该案时,未对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部分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最大油企“陷落” 卷宗显示,各方口供均提及2010年包括燃料油、柴油在内的多种油品,均出现供应紧张。媒体曾对此有大量报道。兰州海洋石化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考虑到当时企业并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资格,便决定通过调和,生产销售高标准燃料油。 但在警方表述中,这一行为成为“指使勾兑”,储存在1、2、3号储存罐内的0#柴油,在与4、5号罐中的碳十、凝析油BTX进行调和,并将调和后的油品储存在6号储存罐。 而 专家指出,调和这一工艺,是油品生产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当然,哪些东西被调和在一起很重要,而该案中出现的碳十和凝析油BTX,均属石化企业常用调和成 分,并不违法。根据前述警方委托作出的专业鉴定结果,涉案油品品质高于燃料油,略低于0#柴油,也因此,销售时究竟以何种名义销售成为关键。 证据显示,李淑琴及陈某某与县某某曾在2014年6月3日至5日,被外提审讯,在警方办公地进行询问,此后,三人的口供中出现“对方要买什么就给什么?”的表述,这成为此后认定以0#柴油名义销售燃料油的重要证据。 此外,在2011年5月21日李淑琴被控制后,警方随即联系相关银行,有银行违规将兰州海洋石化账上资金划走,此后又有银行向警方报案称该企业存在骗贷。但 事实上,那笔贷款在案发前两天才被发放,且还款期为四个月之后,而兰州海洋石化在此次贷款中,并非贷款主体,其属于担保方。 专家在查看所有相关协议及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后,认为骗贷罪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一个构罪要件,是要求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案中贷款银行放下来的贷款分文未动地放在银行账户里,并没有造成一分钱的损失,但该笔款项确被其他银行给非法划扣,这种违法 行为应当纠正,将非法扣留的钱收回交还贷款银行即可,但侦查机关考虑到私自划扣的银行是本地银行,而贷款的银行是外地银行,为了本地银行的利益,就将这种 私自划扣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许,因此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其实并不是石油企业,而是本地银行。 但2012年,白银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及骗取银行贷款罪,发起对兰州海洋石化公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罪成立,判处罚金3000万元,并对高管判处5到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兰州海 洋石化及高管提起上诉后,2013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15年5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认定两罪成立,但罚金降为2000万元,高管被判判处5到17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认定兰州海洋石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金额为人民币28121494元,销售金额为22693969元,这其中未销售的储存在油罐中的6373.074吨油。而警方在当年查扣这些油品后,随 即向市场售出。“如果你认定油品是伪劣产品,警方有什么理由可以卖?”专家指出,警方此举涉嫌违规。 事实上,在2011年5月,白银警方划扣的资金及售油款,均未被随案移交法院,同样未被随案移交的车辆,则在不久前“私下”归还兰州海洋石化,在停放4年之后,所有轮胎均已报废,企业不得不花费50万元更换轮胎。 民企“生死模式” 记者从白银政法系人士获知,目前白银市公安局大楼背后建设的一栋九层建筑及另一栋四层建筑,均系该案后开工建设,其资金疑为从该案而来。 目 前,兰州海洋石化已上诉,而甘肃省高院尚未开庭。据李淑琴的辩护人杨大飞律师称,甘肃省高院称本案不安排开庭,杨大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而本案的上诉人李淑琴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而销售金额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故而,二审法院应当开 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有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在案发四年后,兰州海洋石化员工从100人减少为10人,业务全面停顿,每年仍要花数百万元维护油罐等设备。 四年间,仓储证、成品油许可证已经下放省级审批,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石化领域也有更多文件鼓励,但兰州海洋石化因为上述刑案,陷入艰难困局。由于工商注册等手续仍处于查封状态,企业难以实现工商变更。 “一个企业如果要造假、要搞伪劣产品,他会投入几亿元去建园区和铁路?而获利仅仅几万元?”专家在讨论该案的主观方面时,认为李淑琴曾在石化行业担任要职超十年,其过往诚信及对企业的布局,并不具备主观故意。 专家认为,由于油品市场存在诸多行业门槛,并形成了国企垄断局面,这导致民营企业进入该领域异常艰难。而根据该案证据资料,兰州海洋石化因不具备成品油销售 资质,故而只能退而求其次进入燃料油市场,并利用高品质燃料油来实现市场扩展和盈利,但也引发同业国企举报。后期办案中,警方以其销售“0#柴油”为办案 出发点,全然无视问题主要出现在二道贩子的再销售过程中。这两次交易,实则分别属于“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本案中二道贩子有时并不是把油提出来再交 给下家,而是让下家直接去海洋公司拉油,指示海洋公司向二道贩子下家交付,当海洋公司交付之后,则海洋公司与二道贩子的交易就算完成,虽然二道贩子的下家 直接从海洋公司直接拉油,但并不代表海洋公司与二道贩子的下家有直接的销售关系。 记者了解到,该案尚未定案,但办案单位白银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6000余吨油品低价变卖,也未随案移交,变卖后的数千万元案款去向成谜,这部分资金被指用于建设办案单位楼堂馆所。而辩护律师认为,公安变卖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从证据而言,退一万步,最多也只能认定25吨油品销售有问题,但更多像是非法经营。”兰州海洋石化工作人员称。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种种争议,甘肃省熟知该案的一位公安系统官员私下告诉本报记者,案子存在瑕疵,但与当时背景有关:当年油品销售紧张,又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求,而当年办案经费多来自案件本身。 据了解,此案曾被评为2011年“精品案件”。相关办案人员多获升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