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草案中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等规定。 这是此制度首次引入中国,在分组审议中成为关注焦点。多位委员提出延长有效期、明确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建议,认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视为反家暴法的尖牙,但谁来执行仍有争议。
6个月太短 建议续期至一年 草案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6个月有效期时间短了些。 李安东委员表示,如果6个月之后仍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怎么办?建议对出现这种情况也应该有一个交代。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很多国家将有效期定在一年以上,建议在这里增加“可申请续期”。 符跃兰委员建议,在有效期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酌情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符跃兰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有效期6个月内仍无法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但为了避免被滥用的情况,限制延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前后6个月加起来最长应为12个月。”
法院受理48小时内裁定 期间酿悲剧怎么办? 草案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许振超委员说:“我不知道48小时是怎么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他表示,有些案件到派出所报了,都报到法院,最后行动迟缓,酿成悲剧,造成加害人和受害人全部死亡,在很短的时间内都发生了。 许振超认为,这方面要考虑实情,尊重人的生命,“考虑把时间改一改,或者加上一句,紧急情况下在什么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这一条规定,符跃兰委员也建议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保护令或口头保护令”。
建议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草案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复议、有效期限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同时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四项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并未明确谁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车光铁委员认为,从内容上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内容还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 车光铁建议,对裁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内容应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建议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违反保护令处罚1000拘留15日太轻 草案中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多位委员提出,这个处罚太轻。符跃兰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司法权威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重的处罚才1000元、15日的拘留,这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太轻,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予管制、拘役等刑罚”。 王明雯委员建议,将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2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明雯说:“1000元以下的处罚过低,不足以有效促使加害者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罪,妨害公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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