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十年后重启特赦制度,意义何在?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秦前红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决定再次启动特赦。上述消息一经官方发布,迅即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界的高度关注。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罪犯赦免刑罚,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罪犯,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其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根据此次赦免决定草案,拟对四类罪犯实施特赦,即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除本次特赦外,从1954年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若此次特赦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时隔四十年后再次启动特赦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也是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施行以来的首次特赦,还将是新中国首次对战犯以外的在押罪犯实施特赦,因而其综合意义值得认真研究。 从域外经验来看,在国家重大节庆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通行做法,依宪依法、合情合理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在特定时期调节国家的政治氛围,排解社会压力,凝聚民心,也可以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特定定罪发挥舒缓作用,弥补正常刑罚执行制度的不足,对特殊罪犯的的刑罚执行提供了补救渠道。对于我国实施此次特赦的基本考量,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赦决定草案和新华社发布的通稿中都使用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的表述,实际正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即希望对内对外展示制度自信;践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国采取大型阅兵式的方式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的误解;促进社会和谐,展示中国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果,减少司法治理的成本;与国际刑事司法政策接轨,并承继中国曾有的优秀刑事司法传统。 一般而言,对赦免的对象都大致有一个具体时空条件的考虑,但都要有利于促成社会和谐和提升法治权威,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对抗和危害,具体到此次特赦涉及的罪犯范围和其中的意义同样值得关注:赦免参加过抗战、解放战争的罪犯,是为了慎终追远、饮水思源,况且这些罪犯事实上己经属于高龄,不可能再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有选择地赦免建国以来参加各种对外战争各种服刑犯,既是感念那些卫国有功的人员,又注意了防范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罪犯再度危害社会的可能;对年老、年幼罪犯的特赦,既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也体现了中华民族恤老怜老的传统,承继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如春天禁杀、秋天问斩,保持天人和谐等。 有专家统计,若本次特赦决议获得通过,涉及的特赦罪犯数量将达到一万人左右。后续将有巨量的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和社会帮扶机构等在较短的时限内协调完成,实可谓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倘若某一环节稍有闪失,实施此次特赦的良好初衷就可能无法完全转化为现实。因此,若本次特赦决议获得通过,对特赦令具体执行的监督也是一项不容轻视的工作。 近年来,学界和社会上曾有很多人提出“赦免腐败”的问题,即基于腐败的普遍化、结构化,造成解决腐败存量的成本特别高昂的难题,提出仿行香港和其他国家的办法,采取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思路,对一些既往腐败实施赦免,但此项建议社会分歧太大,难以形成共识,因而本次特赦决定草案中也特别强调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予赦免。 法治之下的赦免不应成为特定政治机构灵机一动的决策,或是偶然仁政的外显,而必须稳定化、连续化。对赦免的范围,通常应当交由民主的代议机关来决定,并且只能做到相对正义。对那些没有此次享受此项制度“恩惠”的罪犯,在制度上还有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救济机会。当然,从制度设计上,也要增加特赦制度的可预期性、公开性等要素。 经由此次特赦可能延展的问题是:那些年老有疾的被赦免者,出狱后不可能再有劳动谋生的能力,若无相应社会保障,又无亲友接济,其何以正常生存?老无所依的自由未必强于围墙之下的温饱,制度必须是一连串细节的结合,否则愿望虽好,但结果难佳。中国老虎级贪官,因犯罪被追诉时,年龄普遍接近或超过65岁,若赦免决议案草案所列第三条情形至75岁即得到赦免,是否会产生罪刑不均衡和服刑不一致问题?未来的特赦对象是否可以进一步适度放宽,比如因刑事法律滞后造成的犯罪或因刑事法律有悖宪法精神而造成的犯罪。决定赦免时能否更充分考量国际、国内的舆情评价和民意期待,以使赦免达致更好的政治、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未来特赦制度的发展愿景是使之常态化、程序化和公开化。比如特赦议案的提起程序、审议和决定程序,特赦的执行监督,特赦人员的帮扶、再适应社会制度,均需建立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使特赦机构常态化,并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特赦委员会,作为依据宪法和法律,辅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特赦议案、监督特赦令执行的机构。 总之,我国时隔四十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而实施的此次特赦,其中蕴含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值得认真体味,不应囿于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这一特殊的时段,而应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视野,持续予以关注和研究,推动特赦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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