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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彬:不动产登记是公民财产权利课
2014-09-2216人参与讨论
保护权利人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包括非利益相关方不得查询泄露不动产权利人信息,这些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社会共识。
作者:王立彬
举国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意料之中的是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舆论热议。而多少有些出乎条例制定者意料的,是法学家、法学界的声音最多、最高、最受关注。他们通过报刊、杂志及各种电子媒体,从法学透视条例的来龙去脉、前世今生。这些法学意见,也最受公众欢迎。围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大讨论,成为私有财产入宪、物权法制定之后,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又一个讨论高峰。这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表明全社会法治意识正日益成熟。
当初,在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声音将焦点主要引向“以房查人”“反腐利器”“房地产调控法宝”等层面。然而,经过一个月的大讨论,人们更加明白,这部条例的上位法是物权法,这部条例的“生命线”是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条例出台是落实物权法的应有之义。相对于物权法已实施7年来说,这部条例可谓姗姗来迟。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私有财产入宪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如影随形针对“私人财产”的成见和质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讨论中几乎已经没有踪影。从个人可以拥有合法财产,到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房产,再到农村居民拥有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宪法和法律对个人财产、国家财产的平等保护,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常识。
严格以法治的视角审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确实可以起到“以房查这些人”等反腐作用,但保护权利人各种权利,包括隐私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包括非利益相关方不得查询泄露不动产权利人信息,这些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社会共识,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既认识到这一条例从法源法理上的重要地位,也意识到不能让一部条例“小马拉大车”。要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在众多意见中,适时将条例上升为不动产登记法、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重启20年前搁置的土地法立法进程等意见,特别引人注目。从长远看,侧重行政管理权力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必然要向侧重民事权利保护的模式转变。更多考虑行政管理方面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后,以民事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根本法——土地法何时启动立法应当进入各方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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