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德雄:民意权重在听证中应有明确标准
2014-09-246人参与讨论
从决策效果来看,公众意见在听证会中只有参考作用,至于被参考的范围大小分量轻重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如此情景,听证会如何改变得了“听涨会”的命运呢?
作者:曾德雄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新增条例显示,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同时,删除了要求听证代表“有奉献精神、热心公益”相关条件,扩大了听证代表的选择面。
毫无疑问这些都算是进步,比如删除“奉献精神”,其实质即是在政府公共事务中消减了道德评判的因素,这就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公共事务本质上只涉权利,权利才是其最应该考量的因素,而不应旁涉其他。但一直以来我们都长于以道德代替权利,其结果是导致公私不分、威权盛行,权利空间日益逼仄以至于经常无所遁形,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再如,将听证范围与《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相衔接,是否意味着凡是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上有的都必须听证呢?至少理论上是如此。但媒体和公众对此并不满足,他们质疑对于没有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市民又认为很重要的事项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或许有两条路径,一是哪些应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本身也应该听证,确保目录的民意基础;二是按照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市民可以对听证工作提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之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纳入听证目录。”但是这也必须要有相应的程序设计,让公众知道具体该怎么做,否则就会流于空谈。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我不知这“听证记录人”是什么概念?是指参与听证的人还是专门在听证会上记录的人?此外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是否可以公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因为目前录像、录音技术成熟、方便、快捷且能反映听证全部细节,可以作为备查资料,“对于完善书面听证报告的内容有很大的帮助。”录像录音固然技术成熟方便,公开也应当同样“技术成熟、方便、快捷”。
这一条虽然看上去显得更开放,但实质上并没有多少突破意义,因为假如参与听证的人事先就被有关部门打了招呼,早已“心中有数”,那录再多的像再多的音又有什么用处呢?只怕与公正公平恰相反对:活生生的证据在此,看你还有什么话说?现实中一个又一个“听涨会”都对此做了最直接的说明。除非我们能够杜绝背后的招呼,或者参与听证的人拥有真正的自由意志、不管什么人的招呼对他都不起作用,否则这条新举措并不涉根本,只是看上去很美。
但这类道德心性毕竟并不靠谱,一切都有赖于制度的防范。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对包括听证会在内的整个公共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全面的反思。我认为不管听证会设计得如何周密完善,它毕竟属于政府内部的决策范畴,属于行政机制的自说自话。而这类缺乏外部力量监督制约的公权力的自说自话,都不可能避免得了私心私利,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而且从决策效果来看,公众意见在听证会中只有参考作用,至于被参考的范围大小分量轻重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如此情景,听证会如何改变得了“听涨会”的命运呢?
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作为体制性民意机构的人大必须参与进来,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的去执行,通过不了的就打回头——不管这样的决策经过了怎样的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