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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重庆5月25日电 记者徐伟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案件一:李某某“教育”亲子致死案
李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案发前与李某(被害人,殁年10岁)共同租住。李某某平时忙于生计,对李某缺少管护。
1999年10月15日晚,李某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李某某就到李某就读的学校附近寻找。当晚8时许,李某某找到李某。
回到家中,为教训其子不按时回家,李某某把李某捆绑在屋外院坝猪圈横梁上,脱光其裤子,用竹条长时间持续抽打李某的下腹部、背臀部、双下肢等处。之后李某某自行去吃晚饭,但仍将李某捆绑在猪圈横梁上。当晚10时许,李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钝器打击其子李某,造成李某死于创伤性休克,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且到案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过之心,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 “恨铁不成钢”、“黄金棍下出好人”,是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中的典型心态和典型方法,父母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教育子女是自已的家事,别人管不着。为此,法官提醒,父母教训孩子要把握“度”,不能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二:被告人李某某性侵幼女一案
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1年7月11日)通过亲戚关系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出生于1999年10月26日),之后二人常在电话中聊天。
2012年1月,李某某与李某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行为。李某的母亲知情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明确告知其李某不满14周岁。随后,李某某带李某离家到外地打工,其间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怀孕。
2012年6月,李某某带李某到重庆市打工,与李某的母亲居住在一起。2012年9月18日,李某产下一女婴。公安机关接李某母亲报案后,在医院将李某某捉获。
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带李某外出打工,并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再次怀孕,于2013年8月产下一男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缺乏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容易导致其极度渴望被照顾和呵护,有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心理来欺骗伤害未成年人。为此,法官建议,家长应当为孩子树立正面、积极的榜样,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向某某诉重庆市某学校其子溺亡案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案件四:殷某某诉李某抚养费调解案
殷某某的父亲殷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 2007年3月7日协议离婚,殷某某由其父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元(每月200元)。现殷某某以李某所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李某原支付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殷某某生活学习等各种实际需要,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50元,同时驳回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殷某某的上诉认为350元抚养费过低,不能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外要求李某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二审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50元。
法官点评:离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这类案件近年来比较普遍。对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父母间应加大沟通力度,尽量调解解决,这样一方面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五:周某诉两重庆某公司高压电伤人案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在里面周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除对其危险性尽到警示义务,还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
本案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致使受害人进入触电受伤,两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因其对危险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又有较强的好奇心,往往容易成为事故多发地区的受害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一方面经营者、管理人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建立有效的物理“隔离墙”;另一方面,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对危险性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从而避免该类悲剧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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