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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新办法指出,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新办法明确,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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