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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黄秋盈 黄思铭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银行卡犯罪呈现专业化、公开化特点,简直是无孔不入,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广州的朱女士就因为轻信不法分子,险失近600万元的巨款。而离奇的是,犯罪团伙也玩起了高智商,他们先通过多次交易,获取信任、取得银行卡密码后也不轻易下手,而是把卡“养肥”了才蓄势犯案。
富婆中陷阱被盗刷600万
2012年3月左右,家底颇为丰厚的被害人朱女士认识了一名叫“张某新”的男子。2012年5月份左右,“张某新”向她借用银行卡,并答应给她现金。同年6月15日,朱女士到银行开了一张新卡并存入了2万元,次日“张某新”就给她现金2万元。之后,张某新几次拿现金给她要求她存入自己的账户后,再转账到上述新卡里。经过几次的“交易”,朱女士认为“张某新”是个颇有资金实力的人,而且靠得住,便和他逐渐熟络起来。
2012年7月17日16时33分许,朱女士突然收到两条银行的通知短信,称她的银行卡消费了两笔共计96万元款项,但因为她随时携带着银行卡,觉得可疑后就去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的两张银行卡被人分七次盗刷消费共计人民币596万元,朱女士随即报警求助。
经调查,一条严密的“犯罪链条”出现了,“张某新”正是链条中的关键人物。“张某新”并不姓张,而是姓洪。洪某早在与朱女士认识之初,就已经开始分阶段盗卡、克隆、盗刷、套现等事宜。2012年6月底至7月期间,洪某在与朱女士见面吃饭期间,曾多次打探朱女士的资金调度情况并借机查看其身份证件,并且在朱女士刷卡消费时,也颇有心机地记住了其银行卡密码。但洪某一直未有采取实质性行动,直到卡“养肥了”——2012年7月中旬左右,洪某再次约朱女士吃饭时,朱女士说起了由于答应帮某银行增加存款业务量,几天内要调集6百万元资金到自己银行卡上的事。
得到这一信息后,洪某通过电话联系了他的同伙江某红(另案处理)。在电话中,洪声称有一官员需要将银行卡内的大额款项套现,要求江某红帮忙套现500万余元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之后,洪某将两张通过非法手段克隆被害人朱女士的银行信用卡提供给江某红,并提供了一张姓名为“朱XX”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供其使用。
2012年7月17日中午,江某红等人持上述克隆信用卡前往银行柜员机查询余额,确认两张信用卡内有500余万元的余额后,由其中一人持该二张克隆信用卡及上述“朱XX”的居民身份证前往总统数码港四楼找到涉案人员胡辉文(另案处理),由胡辉文提供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张岩多次进行刷卡套取被害人朱女士两张信用卡内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96万元,并准备次日到银行取现、转账上述596万元。与此同时,被害人朱女士获悉自身的信用卡遭克隆刷卡使用后前往银行查询确认并及时报警,上述银行信用卡被及时挂失并冻结了596万元款项。
次日,警方将洪某抓获归案。洪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银行卡犯罪一年增长近2倍
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银行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2013年该院共受理因伪造、非法持有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案件31件,使用伪造、拾得他人遗失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73件,分别是2012年的2.2倍和3倍。
记者了解到,由于一些服务场所的员工成为银行卡犯罪团伙的内线成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江某原来在海珠区一家潮州酒楼当服务员,后来被银行卡诈骗团伙“发展”为内线成员,专门做复制卡和窃密码的工作。2012年11月,江某趁被害人陈女士到酒店消费并帮其刷卡结账之机,利用“上家”事先交给其的读卡器窃取被害人陈女士名下的银行卡的信息并记录密码,后将上述资料交给“上家”复制银行卡,“上家”将复制好的银行卡再交给被告人江某,由其用上述复制的银行卡查询余额后通知“上家”。随后,“上家”持复制的银行卡在佛山南海某纸业有限公司消费两笔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江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江某在工作的酒楼被抓获归案。此后,江某被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大原因致银行卡盗刷高发
“我们分析近期银行卡盗刷案件发现,此类犯罪通常由窃取信息、制造伪卡、盗刷套现三部曲构成。而由于存在银行卡磁条轻易被复制、第三方支付金融终端等工具存在漏洞、持卡人保管密码不善、缺乏盗刷银行卡的防范和协调机制等原因,从而导致了此类犯罪的高发。”天河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首先,多数案件中窃取银行卡信息的技术和手段均非常简单,只要在银行外设的POS机上隐秘安装读卡器,就能在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时读取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其次,不法分子制造虚假第三方支付软件或网站,骗取网上或手机购物的持卡人输入银行卡信息从而复制并伪造银行卡进行盗刷;另外,复制并盗刷银行卡必须同时取得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部分持卡人缺乏审慎保护密码的意识,容易造成密码被不法分子窃取;再者,持卡人报案后,不能在最短时间内阻止交易发生,致使存款被取走、被消费;当开户行要跨行调取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时,也困难重重,使案件侦破时间较长。
为此,天河法院建议,银行系统应建立查询通知业务和定期修改密码提醒业务。升级完善银行存取款和POS机刷卡系统是预防银行卡盗刷最根本的办法,但受到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影响,银行往往不愿付出高昂的代价。建立查询通知和定期修改密码提醒可使持卡人密切注意不法分子的跟踪查询、刷卡等动向,并根据提醒每2个月定期修改密码,以便从源头上防止存款被盗。
“此外,不仅要完善对第三方支付金融终端的监管,堵塞网络交易的漏洞,还要建立对POS机的年审、监控制度。银行应定期查看POS机的安装情况,监控是否存在异常,建立对POS经营商的年审制度,从严准入资格,从源头上堵截信息泄露。”该负责人说。
天河法院还呼吁,应尽快建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安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由于银行是持卡人存款的保管者,按目前的司法惯例损失最终大部分由银行承担,所以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既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掌握持卡人的开户资料、账户流水、资金走向等材料,直接堵截资金流失,加快案件侦破速度,又有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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