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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累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犯……具有这些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如何考虑?
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强奸……对于这些犯罪,法官在量刑时遵循什么标准?
5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施行。《细则》对交通肇事等常见、多发且与人民群众最密切相关的15种常见犯罪,设置了具体的量刑标准和规则。
“15种常见犯罪,占基层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90%左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臧力军说,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
他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还特别解释称,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是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给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标准,规定了行使裁量权的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步骤。”
背景
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对于一些具体量刑情节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亦未形成供法官普遍遵循的统一的量刑方法、量刑标准和量刑程序。
法官往往在法定裁量权幅度内凭经验进行“估堆”量刑,量刑过程不够透明,加上法官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有些案件出现了量刑不均衡,甚至是不公正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014年起,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并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014年1月,《细则》初稿起草完成,经征求意见并进行十余次修改完善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高法院对《细则》予以充分肯定。
特点
天津市高院刑二庭庭长李颖介绍,《细则》紧密结合天津的审判实际,如对目前高发的小额盗窃犯罪、小额诈骗犯罪等从严打击,对因组织传销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从重处理,对大额职务侵占犯罪实行特殊量刑标准等。
同时,《细则》还侧重解决实际问题。如盗窃犯罪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能否累加提高量刑幅度的问题等,都在《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全市的司法统一。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立功、自首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细则》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审判实际,增加了预备犯、防卫过当、胁从犯等11种常见量刑情节,同时还针对各个具体罪名依法设定了使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强奸农村留守儿童、冒充军警人员非法拘禁等100余种量刑情节,并对各个量刑情节都规定了明确的调节幅度。
“量刑情节体系更加完备,内容规定更加具体,法官操作更加便捷,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审判中的量刑需要,确保达到规范化量刑的目的。”李颖说。
方法
传统量刑方法不对犯罪次数、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进行仔细区分,而是法官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一次性“估算”出刑期,量刑结果很难检验,所以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细则》为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增加量刑的精准性和透明度,确定了“四步量刑法”:
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第四步是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四步量刑法”有效规范了量刑的思维过程,有效避免因不同法官之间经验、素养的差异而导致的量刑不均衡,避免暗箱操作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转变长期以来刑事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思想。
案例:
被告人宁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曾于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2013年4月至7月,宁某在天津市先后5次入户盗窃,窃得财物已估价部分为人民币15700元,另有电脑、手链等财物无法估价。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将被告人宁某抓获,宁某退缴价值14500元赃物。法庭审理过程中宁某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数额标准,盗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至6万元之间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天津市高院刑二庭审判长陈长东):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满2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确定量刑起点为八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宁某盗窃总额15700元,超过2000元的部分,每增加2000增加一个月刑期,增加的刑期为:(15700-2000)÷2000=6.85个月。增加的刑期与量刑起点相加:8个月+6.85个月=14.85个月。本案基准刑为14.85个月。
第三步,确定拟宣告刑。
(1)量刑情节
入户盗窃和多次盗窃,从重40%;累犯,增加基准刑的35%;退缴部分赃物,减少基准刑的10%;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
(2)计算刑期
14.85个月×(1+40%+35%-10%-5%)=23.76个月
本案拟宣告刑为23.76个月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等情况,刑期确定为有期徒刑二年(24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法制网天津5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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