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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胡建辉 就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核准备案办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将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这位负责人说,2004年10月,发改委以第21号令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对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趋势,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21号令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提高便利化水平。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我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我委核准或由我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我委核准,属于我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核准备案办法》明确规定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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