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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赵翼等人涉嫌诈骗犯罪

2014-3-18 09:30 9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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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子 发表于 2014-3-18 09:30 |阅读模式

曦子 楼主

2014-3-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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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2014年1月7日,三位全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就赵翼等六人是否构成诈骗、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三位与会专家在详细听取案情介绍并认真审读相应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法理论,就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经认真分析讨论后得出一致意见。

  三位专家在会后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下内容摘录于“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观点一 该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位刑法专家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翼、田某、许某、李某、刘某、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将临建房违法变更为产权房,并虚构产权房面积,骗取、私存拆迁补偿款1590.3万元,并分别获得16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论证过程】

  首先,诈骗罪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真相的欺诈行为。本案中,由委托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许某的笔记及夹条复印件,十分清楚地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等六人是如何通过虚构协议、篡改数据等方式,将临建房违法变更为许某、田某等个人名下产权房,进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全过程。

  同时,6号线地铁直管公房清册、东城区房地一中心房产经营部提供的证明、王某的证言等都可以证明,赵翼等人还虚构了并不存在的临建房,并将其违法变更为产权房,以骗取拆迁补偿款。因此,赵翼、田某、许某、李某、刘某、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其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还要求行为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赵翼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贿赂和欺诈方法,使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方北京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按照产权房标准和虚构的产权面积发放了补偿款。由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2009年8月期间,赵翼管理下的东华公司获取九处拆迁补偿8284万余元,账面少计收入1590万余元,同时分别支付给赵翼、许某、刘某、李某、田某、杨某等人160万元至80万元的款项,诈骗所得数额特别巨大。

  专家观点二 赵翼等六人属于共同犯罪

  三位刑法专家还认为,本案中,赵翼、许某、刘某、李某、田某、杨某等人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按共犯论处。

  【论证过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根据许某的笔记夹条复印件,赵翼、许某、刘某、李某、田某、杨某六人为了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多次召开会议协商决定如何获取及分配款项。六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共同获得收益,应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论证结论意见

  综合以上分析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于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可以作出以下明确:

  犯罪嫌疑人赵翼、许某、刘某、李某、田某、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将临建房违法变更为产权房,并虚构产权房面积,骗取、私存拆迁补偿款1590万余元,并分别获得16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赵翼、许某、刘某、李某、田某、杨某等人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专家论证栏目线索征集

  《专家论证》栏目,是《法制晚报》 法制专刊部推出的一项全新栏目,通过知名法律专家对于个案的专业分析与论证逻辑,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摘录刊登,旨在引导广大读者透过专业法律视角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思维和水平。

  本栏目现面向全国征集优秀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欢迎广大读者及法律机构等积极提供线索。

  线索提供方式:电子邮箱:fawanlaw@163.com

  注:《专家论证》栏目所刊发的专家论证意见,仅代表第三方专家观点,与本报观点及立场无关

  法律解读与链接

  诈骗罪

  法律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情况:《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职务侵占罪

  法律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情况:《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对比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文/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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