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女方想买房但个人月收入达不到标准,于是和前夫一起隐瞒离婚事实,谎称结婚证丢失并补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顺利按揭买房。然而,当房产证要写上两人姓名时,女方竟到法院再次提出离婚,遭到拒绝,陷入尴尬境地。 离婚夫妻补领结婚证 吴先生与刘女士均系枞阳县人,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9年11月,夫妻俩一同到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同年12月,刘女士欲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但被告知必须有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证明。可是,刘女士根本达不到要求。刘女士“急中生智”,与前夫吴先生商量后决定,隐瞒已离婚的事实,谎称结婚证丢失,申请补领结婚证。于是,“夫妻俩”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很快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 产权登记受阻欲再离婚 刘女士以欺瞒手段补领结婚证后,顺利地办理了按揭贷款购房手续。为了避免今后发生产权上的争议,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刘女士又要求吴先生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声明上述房产归刘女士一人所有。办妥这些手续后,刘女士终于舒了一口气, 两人相安无事地过了两年。其间,吴先生已经另行再婚。与刘女士的关系,却因为种种原因,弄得很僵。今年上半年,刘女士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房产管理部门告知,拟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要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必须吴先生到场签字认可。 刘女士只好再次寻求前夫吴先生的帮助。这回,吴先生不再像以前那样“好说话”。他断然拒绝了刘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刘女士决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供吴先生出具的承诺书为证,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民政都称“管不了” 然而,对于刘女士的诉求,枞阳法院横埠法庭未予受理。法院认为,2009年11月,刘女士与吴先生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不存在,不可能再以离婚纠纷进行重复受理。法官建议刘女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寻求解决途径。 然而,婚姻登记机关的答复是:“这事我们也管不了。”因为,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刘女士的境遇,安庆一位胡姓律师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刘女士、吴先生补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结果错误。刘女士可据此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婚姻登记机宣告补发的结婚证无效。如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撤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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