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atman 发表于 2016-12-15 15:57

深圳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税率征收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具体内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szds/index.shtml)首页左侧“通知公告”查询。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ds@szds.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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