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atman 发表于 2016-3-25 11:26

跨境电商优势丧失 超八成商品面临涨价

  相关三部委今日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针对这一新政,某知名电商高管向新浪科技表示,该新政取消了此前50元以下的免征额度,当前海淘平台83%以上的商品都将纳入缴税范围并涨价。http://n.sinaimg.cn/default/transform/20160324/UatH-fxqswxk9602795.jpg
  据了解,新政策变革的重点,从过去鼓励所有类型的跨境电商,转变为鼓励跨境出口电商和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较大的B2B模式跨境电商;同时限制跨境进口B2C模式,也即保税+行邮方式的个人消费品跨境进口电商。  上述高管称,此次**调整方案,将直接体现在海淘商品的价格上,“具体表现为,如果维持毛利不变,部分商品要提价15%;如果维持毛利率不变,那要提高18%到20%”。据他透露,部分涉及到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比如表或者香水等高档消费品,如果维持毛利率不变,要提价89%。  在该高管看来,此次新税制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考量。么么搜市场总监李薇也向新浪科技表示,该政策实行后,对母婴类商品以及美妆类商品价格的影响会比较明显,不过具体还需要看正式出台之后的情况。  而据一位接近蜜芽的人士透露,目前蜜芽正在开会研究新税制。蜜芽CEO刘楠则表示,给电商企业留的时间太短:“电商的系统、前端用户交互、商品定价,这些都是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的。还有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如退货后税费的退还方法等。”  此前,刘楠曾对新浪科技表示:“希望跨境电商税尽快出台,税改会把跨境电商未来的不确定性打消。税是非常公平的,消费者纳税,由平台代缴代扣,消费者在结帐的时候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这对中国的零售业会是一个很大的革新“  除了对各大跨境电商平台造成了较大影响外,新税制中还对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进行了规定,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在宝贝格子CEO张天天看来,这一政策将会挤压此前朋友圈中的个人代购。不过,代购们似乎并不这么认为,据新浪科技了解,大多数个人代购仍将希望寄托在转运公司等传统避税方式上。  事实上,该政策出台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当前线下专柜与跨境电商平台的价格差,独立电商分析师李成东称:“新政实施以后,跨境电商的整体优势将下降,但是相比于线下实体店还是存在价格优势的;几类爆款产品如母婴产品、美妆产品、奢侈品是受影响比较大的。”  据业内人士分析,新政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是席卷全球的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创新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产业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则是海关等监管部门,面临以几何级数增长的碎片化包裹的监管难题。  按照本次跨境税改新规,天猫国际表态:  1、母婴、食品、保健品等品类税负会有所增加,但化妆品、电器类根据价格区间不同,税负有升有降。  2、为了保证进口消费体验更好过渡,天猫国际海外商家尤其海外品牌暂无调价计划。10%左右税率调升对于天猫国际上拥有品牌溢价的海外品牌商来说,这部分成本可以自身消化掉。另外入驻天猫国际海外品牌商为了更好开拓中国市场,此前一直有做补贴,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免邮免税”。  3、此次调整后,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商品品类丰富度拉开是利好,天猫海外商家多是大型零售商或品牌商,全球供应链整合较强,进口品类优势可以更好发挥。  4、此次新规对于自营采购平台来说,采购成本承压较大。  5、此次新规之前,制定该政策的有关部门曾调研天猫国际,也对新规做过可行性评估沟通。  6、此次新规最受关注的年限额2万,针对的是跨境保税进口限额,海外直邮暂不受此次新规影响。目前天猫国际订单海外直邮比例在四到五成,所以暂时影响可控。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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