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发表于 2014-11-29 08:24

2014年11月28日财务部:成品油消费税整体上调0.12元

北京时间11月28日晚间最新消息,据财政部网站,中国财政部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成品油消费税,自周六起汽油和柴油每升分别调涨0.12元和0.14元。另外,我国对部分产品消费税进行调整,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个项目消费税。http://www1.autoimg.cn/newspic/2014/11/28/620x0_0_2014112820153639103.jpg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60%,且成品油消费量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将起到积极作用。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是国家及时把握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和油价持续下跌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提高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变;提高税额的时机选择在油价下行时推出,确保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此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还对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小排量摩托车等部分品目取消征收消费税,是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lee 发表于 2014-11-29 08:24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oO小螃Oo 发表于 2014-12-2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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