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atman 发表于 2014-10-7 17:34

茅台价高是腐败问题而非垄断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冯兴元  茅台五粮液(18.47, 0.02, 0.11%)的价格问题,更多的是腐败问题。而腐败问题,也是维护私人产权方面存在问题的表现。目前我国反腐运动不断深入,茅台五粮液的价格也在不断下降,这也佐证了不采取反垄断问题并不大。http://i1.sinaimg.cn/cj/2014/1007/U10971P31DT20141007151829.jpg茅台价高是腐败问题而非垄断。
  我国由于沿袭至今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把秩序等同于等级(Hierarchy)概念,即等级秩序。但是,有些秩序是非等级秩序。比如,孟子所言的“通功易事”,就是一种非等级秩序,它所代表的秩序就是哈耶克等学者所言的“catallaxy”或者“catallactics” ,即“交换秩序”。  这种秩序是指那种在一个市场中由无数单个经济(即企业和家户)间的彼此调适所促成的秩序。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发秩序,是市场通过人们在财产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而形成的那种自发秩序。  “通功易事”这一术语的源头颇为久远。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约公元前372-公元前289)曾经在《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中提及“通功易事”一词, 指出了自由交换的利益之所在:“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所谓“通功易事”,是指“交换”。孟子所强调的是要通过交换剩余的粟和剩余的布,可以互通有无;用多余的物品(“羡”)换取和补充不足的物品,可达致交换者各自处境的改善。这种改善就是当今经济学家所称道的“帕累托改进”。  将西方人的概念“catallaxy”或“catallactics”和中国古代哲人孟子的概念“通功易事”联系在一起的是社科院经济所的韩朝华先生,他在翻译德国柯武刚/史漫飞教授《制度经济学》一书时起用了该译名(柯武刚等,2000年,第55页译注)。  哈耶克书中的“catallaxy”一词的出处是在古希腊语里的“Katallatein”一词,它意味着相互交易、为社会或共同体所接纳并因此而化敌为友。它与相互交往和相互接纳相关,因而有别于强加于人。哈耶克把竞争作为发现程序。那么,竞争到底能够发现什么呢?它能发现散布在无数人当中的信息和知识。这些知识可以是有关市场的信息和知识,也可以有关制度的信息和知识。  哈耶克也注意到,除了劳动分工之外,还存在着“知识分工”,两者都能带来好处。容易推断,利用“通功易事”往往与利用了“知识分工”和“劳动分工”的好处联系在一起。可以认为,哈耶克的知识分工观点为“catallactics”增添了一种新的维度,即“交换知识和思想”的维度。于是乎,可以认为,大量知识来自“通功易事”,它不仅是指狭义上的产品交换,也是指与他人的相互交往、知识、思想和资产的交换。  哈耶克称市场系统的运作可以理解为一种通功易事秩序的竞赛(the game of catallaxy),这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竞赛,而不是博弈论里的那种零和博弈(a zero-sum game)。这场竞赛是一场按照规则展开的、并由更高的技艺、力量或好运所决定的竞赛。  从哈耶克的“通功易事秩序”概念,我们不难洞观市场秩序的非等级性、非特权性和互利性。因此,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的转型日益深入,我们的秩序观也应该从等级秩序观朝着非等级秩序观转变。  但是,这种通功易事秩序意义上的市场秩序本身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框架加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竞争过程来实现的:竞争使得供给面向需求,使得价格趋向于边际成本,使得市场中的租值消散(无谓损失)最小化。  但是,竞争也可能会导致限制竞争(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哈耶克对“划地为牢的垄断”和“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加以区分。1其中“划地为牢的垄断”是指政府强加的垄断,也就是行政垄断。“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是指通过市场竞争、利用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经济垄断。  哈耶克认为“划地为牢的垄断”的代价超过了必要,但“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并无坏处。对于前者,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成员是一致反对的。对于后者,奥地利学派,尤其是米塞斯,认为只要存在市场开放,就不会持久。  这一点其实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已经涉略到:如果存在潜在市场进入者,垄断者的定价就会倾向于低于最高垄断定价,介于最高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市场价格之间;而潜在进入的威胁越大,定价越是接近竞争性市场价格。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也同意市场开放最终会打破原有垄断格局的结论(比如古诺模型就是寡头竞争取代垄断达致均衡的模型)。  当然奥地利经济学和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是两码事。前者不认为存在均衡,后者则一定以存在均衡为出发点。  在我国,存在着大量“划地为牢的垄断”行为。无论是包括米塞斯和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还是以瓦尔特·欧肯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均一直反对。  奥地利学派与弗莱堡学派在如何对待“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上述分析表明,奥地利学派对“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基本上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只要存在私人产权和开放市场。其结论是不需要针对“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的反垄断机构。  而按照德国弗莱堡学派的观点,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私人权力,均可能被滥用,而一个国家应该反对对两者的滥用。即便是“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也可能涉及私人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其结论是需要针对“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的反垄断机构。  奥地利学派与弗莱堡学派在“以更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的立场分歧虽然较大,一国的政府往往需要在不反垄断和反垄断之间作出选择。其实不反垄断和反垄断均有利有弊。  香港没有反垄断当局,其市场繁荣,其经济自由为全球表率:它的世界经济自由指数得分经常处于全球第一或第二的位置。我国的《反垄断法》和《价格法》本身就有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依法治国”来维护特权,或者抑制经济自由。  比如,我国的《反垄断法》通过把上述其他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作为例外加以豁免,就是维护特权的例证。而《价格法》规定犯价格垄断。但是一些执法似乎必要性并不大。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乳粉生产企业及上海黄金饰品等三起2013年以来查处的案件,都是反价格垄断行为。但是,如果根据奥地利学派的观点,保持维护私人产权和开放市场,对这三者不采取反垄断,问题均不大。  茅台五粮液的价格问题,更多的是腐败问题。而腐败问题,也是维护私人产权方面存在问题的表现。目前我国反腐运动不断深入,茅台五粮液的价格也在不断下降,这也佐证了不采取反垄断问题并不大。  前阵子发改委对奥迪等公司的“垄断行为”处以巨额罚单。实际上,可以把奥迪公司与其相关的4S店视为一个联合经营企业单位。也就不存在对其内部审查价格垄断行为的必要性。消费者考虑的是奥迪整车与4S店服务两者的总体成本,而且早就有一定的预期。奥迪公司的行为遵循消费者主权的原则。发改委对奥迪公司的反垄断多此一举。发改委这类反垄断机构不能“以罚代管”,也不能“以管代治”,即以管治代替治理。  我国台湾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遵循一种法治和“善意忽略”相结合的原则。其中法治是根本,对一些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的法条,则采取“善意忽略”的原则。比如根据法律,台湾新竹园区的企业比如“业必归会”,进驻园区就要办理加入行业公会。但是有很多企业并没有办理。台湾根据“善意忽略”的原则不予以惩处。德国民法里也有比例原则,对企业和个人的惩处需要适度,不可过度。惩罚不是目的,善治才是根本。  总之,交换秩序、产权保护和开放市场至关重要。不能依靠反垄断的大棒去扰动正常的市场过程,而是该从反垄断法上做功课的时候了。  (本文作者介绍: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Blurr 发表于 2015-3-5 14:42

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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