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处长受贿10万领刑7年
法制网大连7月21日电 记者张国强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于在任职期间,以及借调中纪委工作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还利用影响力受贿。7月1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以刘振龙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振龙原系大连市纪委工作人员,2012年9月起任办公厅秘书处处长。2010年2月至2012年11月借调中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副处长、处长。2012年12月调入国家安监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工作。
2012年11月,刘振龙接受其朋友石某请托,以大连市纪委干部现借调到中纪委的身份,向大连市公安局纪委相关人员打听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牵涉石某的朋友郭某的案件情况,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处理结果并告之石某,事后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给予的5万元钱。
法院还查明,2013年春节前,刘振龙通过大连市纪委相关人员,帮忙办理石某朋友周某的儿子周吉丞在公安机关刑拘后取保候审手续。事后,刘振龙通过石某向周某索要5万元。
法院认为,刘振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还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贿,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公正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