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员暴打小贩 违法成本4万6千元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沙法宣 7月1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市场管理员王大兴暴力伤人案,王大兴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支付了4.6万元的赔偿款,被判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12月22日早晨,王大兴在公园北街早市进行市场管理时,因早市营业时间已过,在催促摊贩王梅花收摊时发生争执,并升级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大兴用拳头击打王梅花面部,致使她右眼眶内壁骨折,后鉴定为轻伤。
2014年1月12日,王大兴赔偿王梅花各项经济损失46000元,王梅花对王大兴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兴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梅花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大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
积极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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