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魂雨 发表于 2014-4-15 10:52

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谁担责谁买单?

  苯超标原因何在 谁担责谁买单?—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追踪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从最初的源头直指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管道泄漏,到苯来源于上世纪80年代发生的泄漏,再到泄漏原因未能完全确定,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广大民众存在诸多疑虑,大家在关心自来水能否及时达标供应的同时也在追问,事情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泄漏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苯超标原因一改再改

  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被检测出苯含量严重超标。当地政府称在24小时内自来水不宜饮用。

  12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从兰州市委市政府、环保和相关区县等部门在西固区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

  兰州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在会上说,受到苯污染的是兰州威立雅公司自流沟的4号线。他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挖掘出的泥土中发现了原油,目前尚未挖到泄漏的管线,不过泄漏点已经确认,施工人员仍在进行挖掘作业。

  然而,在随后的采访中,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王金生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王金生表示,初步判断,兰州自来水中的苯来源于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渗入到地下的污染物。

  针对回应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13日向“中国网事”记者表示,初步判断,此次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应是周边油污造成的,根据目前调查排摸的情况,周边企业生产装置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本次事件,调查组正在作更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判。

  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副组长郑志强表示,根据环保专家现场初步分析判断,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下一步调查组将对从探坑中提取的含油废水进行化验,进一步从技术层面核实含油污水与自流沟内苯超标水体的关联性。同时,对自流沟内的具体泄露点位进行实地勘查核实。

  环境污染责任如何追溯

  郑志强在13日下午的兰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初步判定,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的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的渣油罐曾于1987年发生过物理爆破事故,部分泄出的渣油未能回收,渗入地下。另一个含油污水的来源,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泵B—113出口总管曾于2002年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

  据了解,中国石油兰州石化的前身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和兰州化学工业公司都是我国“一五”时期布局建设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兰州石化地处兰州市区黄河段上游,紧邻黄河,而黄河是目前兰州主城区唯一的水源地。王金生说,兰州石化和黄河水源地之间的矛盾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化工企业本不应该和水源地布局在一起,因为两者互为矛盾体。

  2007年,环保部组织的石化行业风险排查中,兰州石化被确定为重大环境风险源单位,对兰州、银川、洛阳、郑州、开封、济南等多个城市的饮水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杜群表示,事件起因如果源于上世纪80年代以及2002年的事故,即便当时的企业现在已经改制或者被兼并,但是它们对现在所造成的后果也应当由改制或兼并后所成立的企业来承担,历史原因并不能成为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托辞。

  “自来水厂和化工厂距离那么近,而且自来水厂的自流沟和化工管道相互交叉,这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杜群说,如果政府在早期规划中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但是在后来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什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整改这些问题?这背后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该谁来买单

  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从发生到现在一直是网络的热门话题,网友们普遍质疑,究竟谁该为事件买单、担责?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寿荣说,自来水厂必须承担直接责任,因为厂家有义务保障向市民供应合格的自来水。从法律的角度看,自来水被污染本身,已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兰州市民的安全保障权。如苯超标事件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后续医疗费用应由水厂承担,但政府方面有义务协助市民进行追偿。此外,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发现苯超标的第一时间“失语”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苯超标未核实、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威立雅水务也应进行必要的"友情提示"。”

  兰寿荣认为,两者并不冲突。一方面要提醒市民注意饮水安全,另一方面如有可采取的有效消除苯污染影响的措施,也应及时告知市民。同时,还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兰寿荣说,政府部门在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中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非经济责任。如事件背后涉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事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兰寿荣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65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一事件中的污染者被确认为兰州石化,则水厂方面可向兰州石化方面进行下一步追偿”。(参与采写记者:黄浩铭、袁慧晶、王衡、白丽萍、屠国玺、王艳明)

浆糊人 发表于 2015-1-31 20:11

水环保重中之重

Blurr 发表于 2015-2-4 13:41

严惩责任人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谁担责谁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