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虹大厦电梯致人死亡案宣判
法制网深圳4月14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罗云 去年在深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虹大厦电梯致人死亡案,近日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负责该电梯日常维护的深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吴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长虹大厦1号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致乘电梯的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案件发生后,负责该电梯日常维护的深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吴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伟达公司于2011年7月份与深圳市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由伟达公司负责对长虹大厦的五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伟达公司安排被告人吴某负责长虹大厦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保养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确保长虹大厦的电梯在安全状态下运行。2013年5月15日11时30分许,长虹大厦1号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致乘电梯的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法庭上,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上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所在的深圳市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就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家属于2013年5月29日向司法机关出具申请书,表示深圳市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承担了赔偿责任,要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吴某。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根据长虹大厦电梯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作为维保人员的被告人吴某未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的规定》和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指引》、《电梯维护保养工艺》等技术规范、技术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事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没有做好制动闸瓦的清洁和解体清理,未能及时清洁电梯制动鼓与制动闸瓦之间的摩擦表面的润滑油及油污,在制动器制动臂轴销加油孔、制动鼓、制动闸瓦出现过量润滑油未及时清洁,保养时没有仔细观察减速器蜗杆轴承漏油是否异常、没有及时更换油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任职的公司及事故相关单位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相关员工,故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环境安全也很重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