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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钟兰芳 小林毕业于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今年1月17日,为了报名二级建造师考试,身在福安的小林将毕业证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在福州的同学,让同学帮忙报考。
不料,邮政速递在运送过程中不慎将快件遗失。3月3日,福州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该邮件1月18日到达福州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软件园分部,该邮件在投递途中查无下落,现我司宣告邮件丢失。”
快件丢失后,小林错过了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报名时间,无法参加考试。小林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快递公司只答应按行业标准(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和《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未经保价的快件如发生遗失,最高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赔付12元寄件费的3倍,也就是36元。小林不满意快递公司的赔偿,日前向福安法院赛岐法庭提起诉讼。
小林称,毕业证书被寄丢后,他曾向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补办,但学校说明“按国家规定不能补发毕业证原件,特开具证明给予证明原件丢失”。小林认为,寄丢毕业证不仅让他丧失当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资格,而且该证因无法补办,也给他带来了精神损害,遂要求邮政速递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
快递公司则认为,小林将毕业证如此重要证件采取邮寄的方式寄送,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林可以回学校开具学历证明,说明毕业证并不具备不可挽回性,也不具备人格象征意义,快递公司无需就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再者,快递单上既明确记载了贵重物品需保价的声明,也明确记载了赔偿的最高数额等情况。小林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只能根据国内快递赔偿标准对小林这份未保价的邮件进行赔偿。
福安法院认为,小林将其毕业证书交由快递公司邮递,快递公司却在投递过程中丢失,致使小林无法再行取得毕业证书的原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快递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的毕业证书是小林就学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小林来说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可以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小林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小林因快递支付邮寄费用12元,也应予返还。本案审理期间,小林主张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无法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的损失10000元、为报名应酬花费的5000元,两项共计15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邮资损失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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