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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蔡岩红
“京津冀协同发展其核心是利益问题,对于利益进行平衡以及对利益进行取舍选择,是一个法制问题,因此,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要有科学完善有力的法制保障,要依法先行。”5月17日,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北京市城市定位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达成了共识。
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孙琬钟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必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何处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问题,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
就北京城市发展定位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内涵,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理解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这4个功能是首都的核心功能,这4个核心功能不会往天津、河北去。现在北京主要是疏解非核心功能,而不是要把一些核心功能疏导出去。京津冀发展还是要立足于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以及地方政府的特性,不能盲目乱搬,把津、冀变成副首都不现实。莫纪宏强调,现在当务之急,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首都法,同时明确地提出法制北京,在首都法制建设这个节奏下,通过制度保障来推动首都功能的改善,这才是一个能看见的理性化道路。
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在交通方面还面临诸多问题。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副主任陈智宏提出,交通至少要三个方面的一体化,第一是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包括道路、铁路、港口、民航、枢纽等等。同时,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联动特别重要;此外,在管理一体化方面需要执法标准的一体化,如,现在超限和超载,在河北执行一个标准,北京又是一个标准。因此京津冀一体化就需要统一执法标准。
“区域一体化根本点是消除区域内的竞争,而采取区域协调是区域一体化的重点。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能够达到真正的区域一体化,最重要的是在区域层面上提供一个法制保障。”都市意匠城镇规划设计(北京)中心总裁朱冰从城市规划角度建议,在区域层面上要成立一个区域管理机构,比如成立经济一体化管理小组,由中央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三个主要城市的一把手来组成这个管理机构,并下设N个机构。同时,让区域管理有一个体制上或者是法律上的保障,而不是通过行政干涉来取得区域发展,因为一旦行政干涉就会各自为政。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张宝贵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可起草制定一个《京津冀协调发展促进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把一些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同时要明确中央和京津冀这三个地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此外,要制定一个钢性的规划,不能随意的更改。
有专家还表示,针对目前天津、河北在法治环境、法治理念、经商环境等方面本身不如北京,津、冀如何能吸引产业转移?只能用更开放、更公平、更法治的环境来换取发展的加速度。所以天津、河北应率先提出法制河北、法制天津,要搞法制高地,成本洼地,这样北京的产业才能有效地转移过去。
国务院法制办立法处处长马志毅通过调研认为,北京市重新定位或者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在运用经济、行政手段统筹规划的同时,应该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制的规范引导功能。从长远来看,要解决京津冀发展问题,解决北京城市定位突出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长效机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此外,无论是北京市重新定位还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都是对各级政府行政能力的挑战和考验,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那么应该以此契机,加快法制政府的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的创新,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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