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时时刻刻强调公民的权利,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顺应民意,提高执法者的公信力 □乔新生 贵州小伙子**,发现被强迫卖淫的失足妇女,于是向警方报警。当地公安机关采取行动解救被拐妇女,可是,这位举报者却因涉嫌**被行政拘留10天。新闻媒体披露此事之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法律应当是鼓励向善的规则。如果法律产生不良的引导作用,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秩序更加混乱。卖淫**固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打击。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积极地帮助他人摆脱困境,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事实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检举立功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完全可以给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改恶从善,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那些孤立无援的被拐卖妇女早日脱离苦海。 这不是一个立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执行的问题,它考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转型时期能否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法律不是为了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协调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深刻意识到,如果不能洞察社会公众的情绪,不能适应时代的潮流,保护那些心生善意的当事人,那么,执法机关用力越大,整个社会的矛盾反而可能越尖锐。执法机关应该成为社会复杂关系的调和者,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定分止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把自己看作是法律自动售货机,不能粗暴地打破社会业已形成的平衡关系。即使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也应该仔细地考虑依法办事产生的后果,充分理解法治的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事实上,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这位当事人的立功表现,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和公众的普遍预期相比,这样的处罚决定似乎显得还是有些过重。执法机关完全可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进一步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更多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也才能让那些被强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早日得到帮助。 世界上不存在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虽然舆论对这位小伙子的行为给予了很大的同情,但是人们在讨论他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实际上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世界上没有**,那么,卖淫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所以,也不要因为这位举报者具有立功表现,而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 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卖淫**的现象,就是因为存在着特殊的交易市场。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应该深入思考这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存在的历史和现实问题,并且采取慎重的态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国家机关对待这种古老的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更加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整个社会每个公民都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很多,如果只是建立复杂的法律体系,而没有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解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那么,依法治国的目标很难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执法公正与执法为民相结合,让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时时刻刻强调公民的权利,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顺应民意,提高执法者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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