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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开完庭,判决书直接送到看守所,或者法官通知律师到法院来领,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公众并不知道判决结果,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深化司法公开,昨日,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宣判,社会影响较大或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在法庭内公开宣判。
同时,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提高当庭宣判率。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实习生 周坤锋
背景
代表、委员提出
法院公开宣判偏少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宣判的规定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民事案件的宣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013年11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省内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近年来,全省法院的司法公开做得很好,但公开宣判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非常期待,可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往往难以知晓。
对此,张立勇称,目前公开宣判制度落实得不好,不少法院存在公开宣判案件偏少的问题,这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及期待有一定差距。
现状
法官不宣读判决内容,让当事人自己看
法院审完案件,都是怎么宣判的?从去年12月起,省高院在全省多地进行了调研,发现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以送达代替宣判”,这种做法最常见。通俗地讲,就是法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有的根本没有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而是直接送达后让当事人自己看。还有的让当事人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再告知裁判结果、交付文书。
其次是宣判内容不统一。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宣判内容应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诉讼费的负担等。但实践中,法官往往只是笼统地对判决主文进行宣告,或者只是简单告知当事人判决结果。
再次,宣判场所不统一。省高院发现,实践中到审判法庭组织宣判的并不多,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刑事案件到看守所对被告人宣判,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到当事人住所宣判,有的通知代理人到法官的办公室进行宣判,律师已经拿到了判决书,当事人及其家属还不知道判决结果,导致双方出现误解,进而发生矛盾。
新规
原则
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宣判
《意见》明确了公开宣判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裁判”。以往,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由书记员代承办法官发放判决书。
《意见》明确,公开宣判时,必须要由审判长、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告知有关事项。另外,《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高当庭宣判率。
解读
不公开宣判有损司法公信力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一些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法院虽然把裁判文书挂在了网上,但是影响不大,老百姓不知道裁判结果,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意见》对公开宣判这一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进行强调和规范,是全省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地点程序
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在法庭内公开宣判
《意见》规定,公开宣判一般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
另外,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以开庭的形式进行宣判。
对于宣判的程序,《意见》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公开宣判三日前依法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检察员)。
而且,公开宣判三日前,应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发布、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宣判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名称及性质等。上述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或者群众比较集中、能够看得到的场所,以方便群众旁听。
解读
有的法官嫌麻烦而没有公开宣判
王韶华:现在之所以公开宣判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少案件没有公开宣判,主要还是法官思想上有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比如,有的法官认为依法送达文书就是宣判,有的法官认为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念一下文书也是公开宣判,没有必要非到法庭里进行。有的法官还有畏难情绪,认为公开宣判需要再组织一次开庭,费时耗力。
为了纠正这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意见》对公开宣判的场所、公开宣判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外
有安全隐患的案件,可在看守所宣判
《意见》称,如果到案发地的社区、乡村进行宣判更能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法院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宣判。
另外,对于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且人民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案件,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
《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一般仅允许其近亲属、有利于其帮扶教育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旁听。
解读
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协调公、检配合
王韶华: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宣判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开庭宣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情绪激动,甚至会当庭与胜诉方或法官产生对抗,造成庭审秩序混乱,安全隐患比开庭时要高。
今后,需要增加法警人员配备,增强审判法庭安全硬件建设,加强庭审秩序的控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防止冲闹法庭等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还要适当增加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另外,公开宣判还需要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争取配合和支持。一些被告人人数众多或者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还需要公安干警、武装特警配合,来确保公开宣判的顺利进行。 (线索提供:孙志平、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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