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atman 发表于 2017-4-23 08:17

女子广州买房因政策变化失去资格 交易失败反赔20万

  随着3月广州楼市调控政策加码,外地人购房的社保年限由三年变五年,同时规定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政策一出,不少人暂时失去了房产交易的资格。但为了买房或卖房,还是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通过签订各种协议来促成私下交易。但其实,个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丽琴)近日,伍小姐买房纠纷的案子判决下来,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耗时五年交易失败她还被判要赔20多万元违约金。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计划不及变化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交易难以获得支持,买卖双方都可能蒙受损失。  赌购房资格很快有 输了  2011年,外地户籍的伍小姐看中荔湾一套房子,由于急着卖房的业主当时还没拿到房产证,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就签订了一个《委托办理房屋买卖转让手续合同》,约定伍小姐以23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按照当时的“穗十条”规定,外地户籍人士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中的一年纳税证明,伍小姐觉得自己很快就可以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伍小姐依约向业主支付了定金、首期楼款110多万元,业主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伍小姐使用。  2013年,业主终于拿到房产证,而这一年政策却发生了变化,“穗六条”出台,规定外地户籍购房需缴纳三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伍小姐没能达到这个条件。到2016年4月还没完成网签,而伍小姐的购买社保年限仍未满三年,业主觉得交易拖得太长了,要求取消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并要求伍小姐支付入住房屋三年的使用费。最后双方只能闹上法庭解决问题。  法院判买家违约 赔了  法院判决认为,直到2016年4月业主向伍小姐提出解除合同时,伍仍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该原因导致了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均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约定的违约责任,伍小姐应承担20多万元违约金,业主则要退回伍小姐支付的110多万元已付款。对于伍小姐希望自己现在已经有购房资格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法院也没有支持。可见,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交易,所签订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韩婵婕 发表于 2017-5-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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