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增设“收受礼金罪”没必要
潘洪其:增设“收受礼金罪”没必要
2014-09-290人参与讨论
增设“收受礼金罪”应当慎之又慎,否则“立法冒进”恐导致不小的损失。
作者:潘洪其
如果增设“收受礼金罪”,由于其量刑比受贿罪轻,会不会让一些原本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行为,被有意无意归入“收受礼金罪”,从而使贪官减轻刑事处罚?这一点应予全面预判并引起高度警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日前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据介绍,收受礼金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将比受贿罪轻,如果设置这个罪名,有利于惩处他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投资”,惩处国家工作人员以“收受礼物”名义收取他人好处。
这条涉及刑法修正案(九)的新闻,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有关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内容,引起了舆论的广泛瞩目。中国人有礼尚往来的传统,亲朋好友之间逢年过节互赠礼物,大多数是正常的人际交往,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际交往渠道,以收受他人礼物、礼品等名义,直接或变相获取不当利益。一些个人、企业和单位每到年节时候,都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官员送上现金、购物卡或昂贵礼品,少则几百元上千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官员在春节、生日甚至生病住院时,都会收到很多人送来的礼物,加在一起会是很大的数目,比收受贿赂有过之而无不及。 增设“收受礼金罪”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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