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7-24 09:25

伪造对账单吹出的千万富翁泡沫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李志金 张房耿
  ●为拉拢高端顾客,口头承诺一年30%的高额回报,在上证指数从2240点跌至1500点的颓势下,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白某彤虚构不断盈利的对账单,给客户描画了一幢美丽的海市蜃楼。当投入的100多万资金变成900多万后,小榄镇的蔡氏兄弟把钱全部转走。
  ● 白某彤向朋友借了700万用于填补谎言,最终顶不住压力投案自首,她因伪造印章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三年。目前,她还处在伪造印章罪的缓刑考验期。蔡氏兄弟经公安机关介入归还了682万,还有部分款项没有归还。法院判令蔡氏兄弟归还不当得利,蔡氏兄弟随后把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和白某彤告上法庭。
  7月22日下午2点30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第十法庭。上诉人蔡仲元的代理律师扛着一个纸箱走进法庭。纸箱里装得满满的,是这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各种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理财对账单、一审判决书、上诉状……
  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代理律师和白某彤坐在了被上诉人席位上。白某彤对此情此景并不陌生,这起纠纷一审已经开了4次庭,从2012年5月开到了2014年1月,如今第五次开庭,案件由一审转到二审,地点从小榄的第二人民法院转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13年前。白某彤是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按照蔡仲元一审起诉状的说法,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成立伊始,对于客户及资金量的需求非常大,资金在100万元左右的客户即就视为大客户。白某彤为了招揽以及挽留大客户,向蔡仲元口头承诺一年约30%的高额收益。
  蔡仲元的母亲苏氏于2001年6月在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投入99万元,当时上证指数约为2240点。一年后,上证指数跌至约1500点。在证券市场哀鸿遍野的现状中,苏氏的账户却“逆市飘红”,显示余额为1004640元。2002年7月,蔡仲元把他在广发证券的资产转到了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蔡仲元的哥哥蔡仲少在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投入70万,后又从蔡仲元的账户转来140万,合计220万。蔡氏兄弟主张,他们在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两个股票账户均由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他们从来没有自行通过股票账户和密码查询过该股票账户的交易状况及盈亏状况,蔡仲少仅通过电话形式委托过股票交易,但不清楚营业部实际有无按其电话委托进行操作。
  随后,蔡氏兄弟陆续收到了盖有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对账单显示他的账户一直在盈利。2004年,蔡仲元把账户里100万资产全部购买了一款基金。2010年1月,蔡仲元收到的对账单显示,他的资产总额、证券总值为304万余元;蔡仲少的对账单显示,他的资产总额、证券总值为954万余元。
  兄弟俩把一百多万资产委托白某彤理财,在几年间成了“千万富翁”。制造和戳破这个美丽的泡沫的,都是白某彤。白某彤说,蔡氏兄弟的对账单都是她伪造出来,并趁营业部同事不注意盖了章,后来公司对印章管理非常严格,白某彤就伪造了一枚印章。白某彤只对两个投资账户进行过几次操作,小有盈利,“为的是以后他们要取钱时,我的压力没那么大。”
  蔡氏兄弟在对账单上显示的资产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眼看这个泡沫就到了胀破的边缘。2009年,蔡氏兄弟告知白某彤要把钱“暂时”转走用于其他投资,白某彤为挽留这两个大客户的信任,从母亲、朋友那一共借了700万,通过私人账户存进了蔡氏兄弟的银行账户。蔡氏兄弟随即把钱转走,白某彤自知无力偿还债务,迫于压力,于2010年8月21日向警方自首,后被刑拘。
  在警方介入下,蔡氏兄弟一共向白某彤归还了682万,还有部分款项没有归还。白某彤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蔡氏兄弟归还不当得利,蔡氏兄弟败诉后提起上诉。随后,他们以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白某彤拖欠其对账单所记载的款项为由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之诉,把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和白某彤告上法庭,合计索赔1100万元。
  蔡氏兄弟的理由是,他们收到的对账单上面盖有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印章,白某彤是营业部客户经理,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小榄营业部和白某彤理应承担兑付责任。市第二法院在今年4月一审驳回了蔡氏兄弟的诉求,他们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7月22日的二审现场,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代理律师指出,这起案子根本不是金融委托理财,而是证券交易代理合同。“金融委托理财,是钱和证券都给一方委托交易。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有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只是一个平台,不存在代理操作。客户开户后都是自己在操作账户。白某彤伪造的对账单是无效的。在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中已认定印章属伪造,根据法律规定,盗用公司印章,单据是无效的。”
  该代理律师同时认为,白某彤的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授权,不是职务行为,不是履行职责,属于业务开拓。“证券从业人员代为股票是违法行为,证券法和公司规章都约定从业人员不能炒股或代为炒股。”
  在二审庭审现场,白某彤在回应蔡氏兄弟的代理律师时数度哽咽。“资金对账单显示,2002年12月开始,蔡仲元已开始把钱从交易账户转到资金账户。期间也很多股票交易,他对资金交易是非常清楚的。他很清楚我在撒谎。2004年和2008年,他们分别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他们完全清楚我提供的对账单是假的。我还伪造他账户有盈利的假象。他们明知,却不提出疑问。”
  法院在一审时驳回蔡氏兄弟的诉求,理由是他们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与他们之间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或口头协议关系,并承诺盈利,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白某彤该行为是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授意下作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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