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总管”过节收医药代表“拜师礼”
时间: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为了让医院采购自己医药公司的药材,药品公司和医药销售代表想尽办法以“过节送礼”“减少摩擦”“拜师学艺”名义给医院相关人员送去“糖衣炮弹”。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未能抵制住“糖衣炮弹”,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医药公司帮助与照顾,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82余万元,最终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7月2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名药剂科副主任涉嫌受贿一案。
今年58岁的王某,案发前系温州某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在任职期间,王某负责医院整个药房的运行、考察药品质量并审核药材公司资质等事宜。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4年间,王某利用担任医院药剂科主任级副主任职务之便,在负责医药公司开户审查与中药采购过程中,给予4家医药公司、7名医药销售人员帮助与照顾,收受上述医药公司代表、销售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8245.80元。
公诉人称,在王某收受的财物中,有热水器、笔记本电脑、手机、超市卡、加油卡、相机三脚架、银行金条等。2013年王某生日当天,药品销售人员潘某、陈某、章某、李某、胡某、窦某、赵某送给王某一块重20克的金条,价值人民币5200元。
在法庭上,法官问王某,医药公司为什么要给他送财物?王某称,刚开始,医药代表并非以业务员身份与他接触,有些人是以“拜师”名义向他学习医药知识。当时,他将这些向他“拜师学艺”的医药代表当成“学生”,这些“学生”赠送的财物是在节日联络感情的表现。
公诉机关指控,正是因为收受了这些“联络感情”的财物,王某抹不开情面,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公司、医药销售代表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4年期间,温州某医药公司得到王某“关照”,使得王某所在医院在该公司采购药品金额达到几千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当庭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但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医药公司开户审查与中药采购过程中,给予温州某药材公司帮助与照顾,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董某送的一张价值两万元的超市卡。
对此,王某当庭称自己没有收受的故意。
“大概是2014年1月下旬,董某受他们公司的托付,给我送了一张超市卡,他送到我家楼下,说是送给我的生日礼物。”王某说,他看到那张超市卡时觉得有印象。早在2013年9月,这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就曾送给他一张超市卡。他不知道超市卡的金额有多少,只听说可能上万。他推辞不掉,只能收下。3个月后,他借到杭州出差之际,将超市卡还给这家公司管理人员。
“我看到装卡的包装有折痕,我想这张卡应该就是上次他们送给我的那张,于是就想代为保管,找机会还回去。”王某称,他一直把这张卡放在随身的包里,想要找机会归还。
直到今年3月,王某被抓时,这张卡仍没有退还。案发后,王某家属代他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受贿行为,且已经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5年至7年之间量刑。
鹿城区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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