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抢劫劫得手4元 获刑四年三个月罚款一千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周玉萍 周璟 因工作选择问题与家人有了矛盾,孙某便弃工在外游荡,后因经济拮据前后抢劫两次,共劫得4元。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今年19岁的孙某是贵州人,因自己的爷爷、叔叔和姑姑均在江阴打工,2012年底,孙某也前来江阴打工。工作虽然艰苦且工资不高,但孙某十分喜爱这份工作,一年多来,也有了两万元的存款。但去年年底,孙某的叔叔为侄子的前途考虑,劝其换份工作,惹来了孙某的不悦,双方有了口角,产生了矛盾。
自那以后,孙某便不再与亲戚们沟通交流,变得独来独往。孙某心想,自己这么辛苦地工作竟然还招致了批评,还不如整天玩玩来的舒服。在这种叛逆心理的驱使下,孙某不再上班,每天早出晚归地在外游荡。很快因没有收入经济拮据起来,孙某想到了抢劫,准备了扳手、黑色线帽等作案工具,在江阴的几个公园里面伺机抢劫,因未物色到目标而一直未实施。
2014年3月的一天傍晚,孙某再次来到江阴一公园附近伺机抢劫,他将目标锁定在出来散步的单身女子身上,很快,他发现了独自散步的曹某,便尾随上前,手持扳手,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对曹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4元,因有路人经过且曹某呼救,孙某逃离现场。虽然仅劫得4元人民币,但孙某有了“成功”的感觉。
两天后,孙某又来到同一地点,采取同样的手段对被害人陆某实施抢劫,又因有路人经过,孙某未劫得财物而逃离现场。三天后,孙某再次来到该地点,被守株待兔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前述判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