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7-22 13:13

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酒后滋事不免责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彦明
  今年52岁的徐某是浙江嘉兴海盐人,8年前妻子跟他离婚后,带着女儿离开了家,徐某从此独自一人生活。去年2月,徐某在亲戚家吃完年酒步行回家,独自走在路上,徐某心中很是惆怅,想着这几年孤苦无依的生活,徐某恨恨地用脚踢路上的石头。一脚下去,石头只滚动了几下,徐某的脚却生疼,这让他更加恼怒,捡起路边的砖块对着邻居家门前的太阳能就是一通乱砸,太阳能上的集热管碎了一地。徐某还不过瘾,又拿着砖块对着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一通砸,直到邻居闻声赶来才将他制止。
  2013年6月,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发现徐某言行举止有异于常人,于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徐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慢性)及酒依赖综合症。法院基于此认定徐某在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评析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四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是盲人;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本案中的徐某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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