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7-22 10:42

嘉兴地区最大制售毒狗肉案一审宣判

氰化物,有剧毒,属公安机关管制物品。然而,却有这样一帮人竟敢使用氰化物去毒狗。去年五六月份,浙江嘉兴海宁不少村民家中的土狗离奇失踪,却原来都是被这帮人残忍毒害了。
    狗被氰化物毒杀后,其残留物质还存在于血液和肌体组织中,即使加工者将狗血全部放掉,狗肉组织中还是存有氰化钠的残留物质。人在食用后很有可能产生呕吐、头痛、腹泻等不良反应,摄入毒狗肉过多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据悉,这是近年来嘉兴地区最大的一起制售毒狗肉案。
    7月17日下午,收购毒狗肉的施某、邹某、何某以及毒杀土狗的老张、小张、黄某、许某均被海宁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三千元至十七万元不等。
    毒狗利益链浮出水面
    去年6月24日,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到丁桥镇利群村大李家桥偷狗被人发现后,丢下摩托车和偷来的狗,落荒而逃。
    在被丢弃的摩托车上,警方发现了一条重约24斤的土狗、32颗蜡制药丸及部分熟食。这条土狗海宁市利群村村民老李养的,可惜当民警发现时,它已死亡。这条狗没有外伤,向外吐着舌头。它是怎么死的?
    民警将蜡制药丸和死狗送往海宁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在这些蜡制药丸里检测出了371毫克/克的氰化物。在狗的身上,也检测出了同样的氰化物。
    疾控专家介绍,这种氰化物是一种有剧毒的工业化学品,狗食用了含有这种氰化物的熟食后,会立即死亡;如果人食用了此类有毒狗肉,也会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
    同年7月初,毒死丁桥老李家土狗又弃摩托车潜逃的嫌犯老张落网。
    老张时年46岁,海宁马桥人,小学文化,没正当职业,已偷狗好几年,曾因偷狗获刑。老张被抓时,民警还在他家查获43颗药丸。经检测,这些药丸的氰化物含量竟达940毫克/克。
    老张说他们管氰化物叫“酸钠”或者“三步倒”,药性很毒,狗吃了含氰化物的食物,两三分钟就会倒下。
    而随着老张落网,一条制售毒狗肉的利益链渐渐浮出水面。去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警方经详细排查,将在海盐、嘉兴等地或毒狗、或贩卖被毒死的狗、或既毒狗又贩死狗的施某、何某、小张、黄某等人擒获,并查获了一批含有氰化物的蜡制药丸及一批有毒死狗。其中,光在黄某家就查获了57只死狗。
    有毒狗肉流向餐桌
    农家土狗频遭毒害,最终流向哪里?
    老张说,他是卖给海盐人黄某。同样将毒死的狗肉卖给黄某的人还有海盐人小张。黄某将自己毒死的狗和从老张、小张那里收购过来的毒狗又销售给秀洲人何某。
    何某自己并不毒狗,但是他知道收购过来的狗是被毒死的么?黄某说:“业内人士都是看得出来的,毒死的狗没有外伤,不流血,一看就是非正常死亡。”
    何某将收购过来的狗最终卖给了在嘉兴做熟食生意的王某(另案处理)。
    海盐人许某也是做毒狗生意的,他认识何某,也曾将毒狗肉卖给过何某,但是许某采用氰化物毒狗的方式窃取的土狗肉,都是卖给嘉兴人施某。
    施某,现年51岁,他曾因毒狗肉的事情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在收购毒狗的圈子里,施某可以算得上是名人。
    据海宁警方调查,施某在嘉兴地区长年收购有毒死狗,发展了不少毒狗、收购有毒死狗的“下家”,这些“下家”常常使用氰化物毒狗,老施收了这些狗,进行处理后再卖到徐州牟利。“可以说,老施是在嘉兴地区被抓获的最大有毒死狗收购商。”
    施某的客户是江苏徐州人邹某,“不管是毒死的狗还是非毒死的狗,我都收,收来后,都对它们开肠剖肚,然后装进冰块,卖到江苏徐州。”
    邹某最终将这些狗肉加工成熟食或作为食品原料销往餐馆,最终流向人们的餐桌。
    去年8月,警方在江苏徐州将邹某抓获,在邹某的熟食作坊里,警方共发现1000多斤死狗肉。经抽样检测,这些狗肉样本氰化钠含量为0.97毫克/千克。
    据了解,就在案发前20天内,施某还向邹某供应了11吨死狗,收购价格为每斤5元。
狗肉经营者宣称无罪
    2014年6月10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案的施某、邹某等七名被告人站在了被告席上。
    除邹某外,其余被告人均表示认罪。邹某现年41岁,女,皮肤略黑,身材微胖。庭审中,她称自己无罪。她说她不知道施某卖给他的狗肉是有毒的。而对于公安人员从她家里查获的狗肉查出的的氰化物成分,她也很有意见:“不可能”
    邹某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施某将这批狗运给你的时候,是活狗还是死狗?”
    邹:“是活狗杀死的。”
    公:“我问的是,你在徐州接收货物的时候,它是死狗还是活狗?”
    邹:“我当时讲好的是活狗杀死的。”
    公:“请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是活狗还是死狗?”
    邹:“肯定是活狗杀死的。”
    公;“你在徐州接收的狗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你不愿意回答?”
    邹某沉默。
    面对公诉人的继续询问,邹某说她很相信卖狗肉给他的人(即施某),他说他是杀活狗的,检疫一条狗要花钱,不检疫就省下来了,所以施某并没有为邹某提供狗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那如何证明这批狗肉是合格的土狗屠宰的?邹某也有自己的理论。“毒死的狗不用把狗嘴套住,活狗要套,否则会咬人。他卖的狗嘴都是套住的,肯定是活狗屠宰的,凡是扎住狗嘴的狗检不检疫都是好狗。”
    公诉人抓住邹某逻辑中的悖论,问邹某:“按照你的逻辑,患有狂犬病的狗在打死之前也是活狗,难道把它打死之后也可以在市面上销售么?”
    邹某又一次沉默,而后又不甘心地补充道:“狂犬病的狗也逮不住。”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邹某邻居严某的证言,严某说他从来没有看到邹某吃自己加工的狗肉,周围邻居也不会来买她家的狗肉。“有一次我看到邹某家有个小孩在吃狗肉,邹某看到后,连忙把小孩拉到一边,把狗肉扔了。”
    当然,对于严某的证言,邹某又再一次否认了。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七被告人均获刑
    7月17日下午,海宁法院经审理后对施某、邹某等七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七被告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以食品原料销售,或者销售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关于被告人邹某的定性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是明知她向被告人施某收购的部分狗是以毒药毒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邹某的进货渠道不正当,她从没有向被告人施某索要经营执照、销售或运输的合法手续以及询问狗的来源;其次,二人之间的成交价格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第三,毒死的狗与正常宰杀的狗,由于处死的方式不同,二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差异,被告人邹某作为长期处理食用狗的经营者,不能合理解释其经手的无伤痕死狗的处死方式;最后,从被告人邹某处查获了含有氰化物的死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最终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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