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查失信信息让诚信立法硬起来
诚信体系应当包括诚信行为边界划定、诚信监督与失信惩戒三部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方面是很重要的举措,对中国这个诚信严重不足的市场而言,用规范性文件形式推动市场诚信的建立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该办法在诚信监督上存在缺陷,就是没有发挥市场监督的力量。证监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诚信监督的完善上,通过证监会平台曝光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有关公众可以到证监会查询失信心系对相关各方有一定威慑力,有较强的约束。当然由于《办法》是标而《证券法》是本,诚信制度对市场的最终约束还依赖于证券法律自度自身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证券法惩罚措施的加重、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在能从本质上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诚信质量。失信惩戒同样是诚信制度的核心内容,《办法》规定了积极探索的原则,规定了一般违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但此次修改对上述期限进行了相应的缩短,分别为3年与5年。我本人主张在诚信缺失还很严重的情况下,缩短期限不利于惩戒失信者。基于同样的道理,期限是标不是本,加强证券法本身的修改与完善,加大实体上的惩戒力度更为重要。
诚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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