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违规认知梳理:当事人非党员不用通奸
十八大之后,打击腐败成为中国执政党的最显著举措。腐败,不仅仅以触犯刑法为边界,触犯党内规章制度,亦可能构成严重职务违规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官员的职业生涯。
从目前公布的职务犯罪尤其贪腐犯罪的案例,以及违反中共党内规定尤其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中可见,公务人员违法违规的范围正在清晰化,但也存在很多误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和对有关法规的梳理,就职务违法违规问题总结了最易被公务人员忽略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通奸
通奸,因为中纪委发布的官员甚至是高级别官员被处罚的案例,成为当前职务违法违规行为中曝光率最高的词汇。
通奸,一般被视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不容易被理解为违法违规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行为在各类法律、法规和党规中规定各异,极易产生理解上的误区。
据本报记者了解,当下,更有一种观点认为,因通奸被处分的当事人中,均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非党公职人员通奸便无法可依了。因为“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非党公职人员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虽然上述条例只规定了“包养情人”一项比较狭窄的违法行为,但上述条款中还有一个兜底规定,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官员通奸,当然可以被视为违反这一兜底规定。
对于检察人员和法官,若有通奸行为,其规定十分明确。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九和一百条,规定了与检察人员同样的处罚。
误区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7月9日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在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表示,在处理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有的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个人等同于组织,重大决策既不科学又不民主,搞“一言堂”;有的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内耗严重,形不成合力;有的信奉“圈子文化”,讲关系不讲原则,讲义气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纪律;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焦叵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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