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28 12:16

福建行贿药企将列入“黑名单” 两年内禁向医院售药

 法制网记者吴亚东
  五年内二次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近日,福建省卫计委印发《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去年,大型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行贿一案曾闹得沸沸扬扬。据公安部的通报,该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同时,该公司还存在采用虚开**专用发票、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福建省卫计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办法规定,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书文号、列入不良记录的起止日期等信息。
  对一次列入福建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办法规定,福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应给予相应减分。福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记录的公布之日起,福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此外,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对被原福建省卫生厅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仍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为止。本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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