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碰瓷 男子敲诈勒索1.5万元获刑1年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倪法 专门寻找摩托车故意“碰瓷”,三次强行索要15000元。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宁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宁某刑满释放。2013年3月31日上午,宁某在宜丰县新昌镇浩客购物超市公交站台假装等人,看到被害人陈某正驾驶摩托车从旁边通过,故意伸出手臂。结果,陈某摩托车与宁某的手臂发生轻微碰触,宁某以摩托车碰到其手臂要讨说法为由,采用言语恐吓方式敲诈陈某1万元。同年9月、10月份,宁某采取同样的方法先后2次敲诈勒索被害人万某、刘某,共索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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