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21 11:20

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人事争议调解

法制网记者 张维
  近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多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尽快推进《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后续政策的出台。
  31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权益获保障
  “长期以来,对于拥有大量的就业者的事业单位,我国一直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法律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来规范,企业职工的用工可以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来规范。唯独几千万的事业单位就业者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遵循,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说。
  据悉,我国现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编人员。《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力地保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尤其是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条例》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研究员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侵权现象、不公正待遇以及各种歧视问题时有发生,人事争议不能合法有效解决处理,严重挫伤了职工安心干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也给管理上带来了许多困扰。
  对此,《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工作人员作为平等主体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与单位的人事争议,同时对不适用调解、仲裁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人事争议,通过申请复核与申诉方式解决。“这两条解决人事争议的途径,既能够有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赋予了个人投诉、举报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及时调查处理和监管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纠正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维护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形成事业单位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环境。”吴江说。
  推进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表示,《条例》在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面迈出了步伐,后续改革应当跟进,重点应推进人事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法治化。
  “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最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建立专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应在国家层面适时对人事争议调解做出统一规定。”叶静漪说。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规定》仅有三条,各地法院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审判指导文件,但是对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意义有限。”叶静漪说。
  她认为,《条例》规定了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要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接。今后可根据《条例》要求,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机制,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
  尽快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朱光明则表示,《条例》公布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心将由寻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就需要尽快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实践证明,公开招聘是人事监督的重中之重。虽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关“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仅是发生在基层的个别现象,但后果却十分严重。因此,应从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作为一项直接体现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来建设。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处理有关违规招聘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反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和人事纪律的舞弊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一查到底;对于已经查实的违规招聘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反馈;应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行公开招聘工作舆情分析与报告制度,加强与媒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免遭重度污染,将《条例》提出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朱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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