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21 10:49

违法产销名牌眼镜1.4万副 东莞一小作坊主获刑4年被罚45万元

法制网讯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马远斌 黎谢荣 小作坊违法生产销售国外名牌眼镜,前后生产标识有GUCCI和GIVENCHY商标的眼镜1.4万余副,非法经营额高达90.7万元。5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作坊老板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张某与他人合资注册东莞市常平锦浩眼镜厂,经营加工眼镜。为牟取更大利益,当年8月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被害单位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和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A)许可的情况下,张某开始私自制造并销售带有GUCCI、GIVENCHY注册商标的眼镜。
  截至2012年5月,张某制造并销售标注GUCCI商标的眼镜10408副,得款68.84万元;制造并销售标注GIVENCHY商标的眼镜48副,得款2400元,累计销售额达69.06万元。
  2013年1月5日,在一场执法行动中,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张某设在常平镇的眼镜加工作坊内现场查获其制造但尚未销售的眼镜3410副,总价达21.64万元。同年3月25日,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当年11月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0.7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其案值远超25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但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东莞三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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