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救人 合情理不合法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毛振锋 来琳 2013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青某与朋友赵某等5人饮酒后返回新疆伊宁县庆华工业园内宿舍聊天。凌晨4时,赵某突感身体不适,青某见情况严重,便驾车送赵某去医院。途中,车辆驶入庆华工业园大门前岛花园后,被该工业园保安发现报警。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现场勘查取证,并对青某的血液进行了毒物检验鉴定,结论为青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73.36毫克/100毫升。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青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青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醉酒后驾车的目的是出于救人,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青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建议:无论是出于多么好的动机,包括救助突发疾病的朋友,酒后驾车绝对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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