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21 10:39

发布监测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法制网北京5月20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开发布其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布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办法,国土部门需要监测的地质环境信息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办法表示,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办法在做出这一规定的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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