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21 10:24

挪用公款 4人无营利目的被判无罪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蒋煌 黄安 挪用公款,但无营利目的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上饶县法院原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吴某、张某和朱某无罪。

  经查明,张某系上饶某银行一储蓄所主任,为了完成揽储任务,找到其同学王某(乡镇干部)帮忙。王某指示财务人员吴某将一笔征地专用款转出用于帮助张某完成储蓄任务。2006年3月31日,吴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开设了账户,从征地款的公存账户转出84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5天后归还。4月6日,吴某又将54万元转出存入其个人账户,2个月后归还。张某由此获得单位绩效奖736.8元。2006年底,朱某接替吴某的工作。应王某的要求,2006年12月18日,朱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开设了账户,从征地款公存账户上转出18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50日后归还,帮助张某完成储蓄任务18万元。案发后,吴某和朱某分别退缴527元和141.13元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四人的主观恶性小,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原单位,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和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认为王某、吴某、朱某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在张某工作的储蓄所,其挪用公款的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张某完成揽储任务,主观上均无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无营利的结果。而张某虽获取了一定的揽储绩效奖,但非经营行为所得,故认为四人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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