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19 10:46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治污方案出台

法制网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提高车用汽、柴油品质的同时,方案提出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其中包括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基本完成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城市群等“三区十群”范围内,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同时,要加强分散燃煤治理,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方案还提出,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能源消费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并及时调控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和用电量等指标。总结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适时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2015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0个地级市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工作。此外,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净削减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和2000万吨。为此,将提高燃煤锅炉、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整治无污染物治理设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窑炉。方案强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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