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维修医械机构维修医械或受罚
法制网北京5月15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维修服务的机构不具备必备条件和能力,开展医疗器械日常维护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办法指出,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的分类,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办法要求,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2年,但不得少于5年。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办法明确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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