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被工具化问题突出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钟紫薇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解决彼此纠纷,而更多的是为了达到同居关系子女入户等外部目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通过对此类案件的调研发现,该类案件诉讼被工具化问题突出。
2010年至今共审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71宗,其中调解、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就有65宗,比例高达91.5%。
该院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案涉子女的入户率非常低、调解撤诉率高及缺席判决率高三个特点。在71宗案件里,案涉子女中只有1人已办理入户手续,入户率仅为1.4%,其余的案涉子女均未入户。此类型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有52宗,占73.2%,且几乎都是双方庭前共同申请调解,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以撤诉结案的有10宗,占14%。判决结案的9宗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3宗,比例超过三成。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解决彼此纠纷,而更多的是为了达到同居关系子女入户等外部目的。”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该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多发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非婚生育现象仍旧存在。虽然《计划生育法》、《母婴保护法》均规定合法生育的方式为婚内生育,但非婚生育现象仍旧存在,原因主要有婚外情、规避计划生育等。二是诉讼外目的显著,诉讼被工具化。调解、撤诉结案与缺席判决的案件占九成以上,反映出当事人普遍不存在实质性纠纷,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在于解决彼此间的纠纷,而是为了达到同居子女入户外部目的。因非婚生子的入户比例极低,诉讼目的多因有要求同居关系子女入户时须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
我国《母婴保护法》规定,《医学出生证明》是办理入户的依据,公安部发文要求公安户籍部门须按照《医学出生证明》办理入户,但因《医学出生证明》在形式和内容上人工辨别真假的难度较大,因此个别公安部门要求同居关系子女入户时需提供法院裁判文书以防范风险。在审判实践中,该院法官就曾发现《医学出生证明》造假的现象。
汕头籍男子、原告郭某与东莞籍女子、被告叶某确认两人于2002年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现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由女方抚养非婚生子、抚养费也由女方单独承担,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为证。法官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机构为“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但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因普宁市虽然位处潮汕地区,但自1993年设市以来,普宁市为省直市,与汕头市并不存在行政上的关联。故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明显存在疑点。
对此,法官专门向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医院发函调查,几日后,该医院复函表示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当法官将调查结果揭穿后,当事人因害怕伪造证据被处罚后逾期未敢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裁定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类案件不排除潜藏着婴幼儿买卖和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分析指出,首先存在买家与卖家达成婴幼儿买卖协议,编造双方同居事实,伪造《医学出生证明》,到法院申请调解,调解结果是孩子归买方抚养,买方凭调解书到公安部门入户。其次,当事人双方隐瞒夫妻身份,以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单方异地入户;半买卖关系,即生育双方中一方已婚,而女方未婚,双方达成“生育协议”,再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调解实现入户等。
为此,东莞第三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学出生证明》的管理、严格审查未入户子女身份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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