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8 17:09

税总将抽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情况

 法制网北京5月7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为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税务总局将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介绍,长期以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本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是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
  刘丽坚表示,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贯彻好小型微利企业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据了解,为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税务机关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把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范围,这样享受优惠的户数将增加200万户以上;在改革管理方式上,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此外,促进应享尽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里面明确,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享受。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同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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