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6 10:47

引奸幼女 男子“送物送钱”引诱获刑四年

制网讯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涂国华 叶国平 引诱在校生幼女“处朋友”,并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5月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运良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沈某(系在校生,未满14岁)后,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接沈某及其同学放学回家,以送衣服、鞋子、手表、首饰、手机及现金给等方式引诱,先后四次与被害人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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