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新政消除创业税收优惠身份行业限制
法制网记者 张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
取消身份限制促进就业公平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介绍,我国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近些年来一直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
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而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行业优惠限制
此次政策调整中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
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企业吸纳就业扣减定额标准可上浮30%
新政策还扩大了扣减税费范围。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扣除额上限也被提高。据悉,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
新政还简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被要求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配合。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跟踪和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将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审核发放,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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