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5-5 10:37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

法制网北京5月4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即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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