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收保护费为名多次打砸勒索获刑
法制网海口 5月4日电 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翟小功 通讯员吕莹玉 高某某、虞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以收保护费为名,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八宗,共计17400元,虞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七宗,共计16100元。海口市美兰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高某某、虞某某与黎某某(在逃)、陈某某、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收取发廊保护费,如不交保护费,则以砸店相威胁的方式勒索财物。另查明,高某某、虞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被海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2012年12月,高某某、虞某某与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决定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的某休闲店进,要求该店负责人苏某某交保护费被拒绝。经过两次砸店后,苏某某将2000元、1000元交给黎某某等。2013年3月,高某某联合付某某、虞某某等勒索海南某中学学生李某某13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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